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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1-05

2023-08-25 来源:华拓网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Tel:86-731-2953777 Fax:86-731-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0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刊登在2010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刊登在2010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增补临时提案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差额选举董事的公告;

4、刊登在2010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1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2:30在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月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日下午15:00至2011年1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1,836,290,8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7.0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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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8人,代表股份139,063,1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07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系《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2011

负责人: 李 荣

律 师: 谢勇军 廖青云

年1月4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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