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合理低价中标,可以维护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利益。本
文对当前建筑市场买方卖方市场的不平等,承包方为了取得项目,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取得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价格过低,低价中标问题也随之产生,项目半途停工,给施工方和项目业主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诸多矛盾和纠纷也由此而引发。
关键词:低于成本价 合同履行中断 价格争议
申请人:苏州某台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一期厂房、办公楼、窑炉房、门卫、更衣室及其附属工程 工程地点:苏州新区 建筑面积:9388平方米 一、案情
某台资公司述称:2006年4月28日,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台资公司一期厂房,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367607元,采用固定价格(死价)。从施工许可证取得之日起算工期为210天,2006年6月28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按约定该工程应于2007年1月28日竣工。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后,
管理混乱,不按规范施工,工程监理多次提出纠正并受到安监站处罚。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目前只完成工程量约达工程总量的60%,且于2007年元月2日起停工至今已近100天。某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某台资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多次沟通、协商、发函未果,只能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是:1、某建筑公司立即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恢复施工;2、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台资工程延误的违约金人民币611876元(暂计算至2007年4月13日,从2007年1月28日(约定的竣工日期)起,按每天人民币8051元计算至实际竣工交付之日);3、某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某台资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人民币500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007年11月7日,某台资公司提出仲裁请求变更申请书,将仲裁请求变更是:1、立即解除与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建筑公司立即撤场;2、某建筑公司支付某台资公司工程延误违约金人民币2246229元(暂计算至2007年11月6日,从2007年1月28日起,按每天人民币8051元应计算至实际撤场移交完毕之日);3、某建筑公司立即返还某台资公司基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而多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300651.93元;4、某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某台资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人民币500000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某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并提出仲裁反请求述称:某建筑公司与某
台资公司签订合同前对某台资公司的工程造价预算为人民币8164484.89元[含钢结构部分],经双方多次协商,确定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7537607元[含钢结构部分]。扣除钢结构部分为人民币5367607元。合同价款注明为概算金额,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按实结算。某建筑公司处于劣势地位,低于工程成本价格签定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某台资公司不仅不断提出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而且对某建筑公司按实提供的工程量报表不予认可,强行要求按他们的方法报工作量,对工程款的给付也随意打折。已完成工程人民币4496987.98元,某台资公司至停工才付至人民币2417995.64元,按约定少付人民币1629293.54元,工程被迫停工。某建筑公司多次就工程价款、已完工程量、付款数额、停工损失等与某台资公司商量,终因某台资公司自恃业主的优势地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不顾工程质量,无理要求低于成本价施工,拒不承认停工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复工意见。某建筑公司认为:某台资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其签订低于工程成本价的合同,不仅违反公平等价的原则,也无法保证厂房工程质量,危害了公共安全,某建筑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是:1、撤销某建筑公司与某台资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某台资公司赔偿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损失人民币783104.54元;3、某台资公司赔偿某建筑公司停工损失人民币364500元,4、仲裁费用由某台资公司承担。 二:争议焦点分析
合同价款是否低于成本价成了本案的焦点。
1.某台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已多处严重违约,并以合同造价过低为由恶意停工至今,其行为已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某台资公司完全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某建筑公司撤出工地。且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完全是公平和合理的,不存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某建筑公司签订低于工程成本价的合同。
2.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某台资公司利用业主的优势地位,要求其签订低于工程成本的合同,违反了公平和等价原则,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并要求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审计,按实与某台资公司结算,并要求某台资公司赔偿其停工损失。
3.鉴于某台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问题争议很大,2007年7月20日,仲裁庭决定委托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某台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按照施工图纸、《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1年)》及《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苏州市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2)》、《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计表》及相关文件等进行造价鉴定(预算)。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出具“关于苏州某台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造价的报告”,核定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771208元[不含钢
结构部分],参考同时期民企、台企项目的施工报价下浮率在16%--20%,建议下浮率为18%,即工程投标报价为人民币6372391元,单方造价为人民币678.79元/平方。咨询公司认为: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较先进的施工装备,生产合格的建筑产品的定额水平测算出来的,是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耗用量、提供统一的可靠的参数。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有相应的权威性。这些定额和指标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建立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施工单位的报价与预算定额存在一定的正关联,如果施工单位的报价严重脱离定额的消耗指标(本案合同价与标底价相比下浮了30.93%),则可视为低于成本报价(属恶性竞争报价行为)。
4.根据某台资公司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和某建筑公司要求撤销施工合同的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仲裁庭决定委托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苏州某台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出具“关于苏州某台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已完工程造价的报告”,经鉴定已完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4035853元,工程单方造价为人民币430.24元/平方。由于该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临时设施全部搭建完成等,建议在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下浮10%,为合理让利范围,即工程投标报价为人民币3632267元。 序号 造 价 (元) 咨询单位(元) 承包商(元) 建议价 (元) 差 额 (元) 1 2 工程总价 7771208 已完工程量 4035853 5367607 4496988 6372391 -1004784 3632267 -864721 3 说明:合同价与标底价相比下浮了30.93%
三:观点
1.目前建筑市场中,由于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施工方为承揽工程不惜低价恶性竞争,而建设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工程造价压至最低以谋求利益最大化。某台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5367607元,该预算造价经鉴定明显低于成本,属恶性竞争报价。按此造价施工,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有可能导致建筑质量下降,危及人身安全,故某建筑公司要求撤销与某台资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2.某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应当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科学和合理的预算,但其在明知工程造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仍与某台资公司按低于成本的造价签订施工合同承揽工程,且在施工中途要求某台资公司调整造价,在遭到某台资公司拒绝后即停工。仲裁庭认为,某建筑公司对合同被撤销负有主要责任,对其因停工所受到的损失应由某建筑公司自负。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撤销后即不再履行,对已完成工程应按鉴定报告的结论进行结算。根据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某台资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已完工程造价的报告”,已完成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34146.86元,某台资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33437.11元,某台资公司尚需支付给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09.75元。
4.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撤销后即不再履行,故某台资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程延误违约金的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但某台资公司因合同被撤销,工程停工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负主要责任的某建筑公司承担。某台资公司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因工期延误而导致某台资公司的损失(增加的监理、租赁费、投产延期而造成的资金、设备、人力、物力等)计人民币500000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四、仲裁庭裁决
(一)撤销某台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6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某建筑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已完成工程移交给某台资公司;
(三)某台资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09.75元;
(四)某建筑公司赔偿某台资公司人民币500000元,此款于本
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某台资公司和某建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和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3391元,由某台资公司承担人民币23374元,某建筑公司承担人民币10017元;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8894元,由某建筑公司承担人民币13226元,某台资公司承担人民币5668元;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由某台资公司和某建筑公司各半承担。上述费用由某台资公司与某建筑公司自行结算。
苏州市科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陆志强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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