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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计划制度章程

2020-11-19 来源:华拓网
计划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计划制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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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

农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

2017年4月

计划项目部农民工用工管理计划制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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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劳务用工和农民工薪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本项目施工公司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薪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薪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 (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 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联合项目建设实质,拟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用工单位农民工劳务用工及农民工薪资支付须严格依据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用工单位,是指在本项目从事土建工程、路面工程平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农民工, 是指在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薪资, 是指本项目各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商定,应该以法定钱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酬劳。

第二章

劳务用工

第六条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该以书面形式与其签署

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薪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两方商定的其余薪资事项。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详尽认识、排查用工根源,根绝通

缉、外逃犯法分子混入劳务用工队伍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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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增强教育和管理,根绝用工人员有吸毒、贩毒、私藏枪械等违纪行为的出现。

第九条 用工单位须负责组织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培训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完工查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条 用工单位须对农民工进行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应作好书面记录和图片记录,并保存至工程完工查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关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等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爆破等特别工种的人员,一定经过专业培训, 获取《安全操作合格证》 ,一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一定对劳务用工进行造册登记,造册登记采纳实名登记。

第三章

农民工薪资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该依据劳动合同商定,准时支付

农民薪资。

第十四条

薪资应该以法定钱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

或许有价证券抵付。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该将薪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自己,

不得将农民工薪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 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拜托银行代发农民工薪资。拜托银行代发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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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该与银行签署拜托代发薪资协议,受拜托银行应该准时将农民工薪资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薪资。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薪资应该编制薪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薪资支付的签罢手续,并保存至工程完工查收后一年以上。

在薪资发放后,将发放表复印一份于每个月月尾以前交至项目部。

由银行代为发放的用工单位,在发下班资后将银行代发的凭证及汇总表复印一份交至项目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薪资由项目经理部专人发放或监察发放,薪资发放表须由各工区负责人签认。

第十八条 薪资发放登记表或是银行代发的凭证应保存至工程完工查收后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工地醒目地点建立公示牌,公示投诉检举受理部门和电话。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与民工停止或许排除劳动合同的,应该自停止或许排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付清民工薪资和有关花费,薪资计发至排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没法如期支付薪资的,应该向农民工说明状况,同时就薪资支付时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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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会组织或农民工代表磋商一致,并按磋商一致的时间支付民工薪资。如不依据磋商建议照实支付的,视为无故拖欠薪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农民工自己原由造成的工程歇工、窝工

时期农民工薪资的支付,应该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推行用工单位薪资监察员制度。用工单位

1— 3 名薪资监察员,

应该由工会指派或许农民工民主选举

薪资监察员负责对农民工薪资支付行为进行监察和向项目 经理部反应薪资发放状况。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实行过程中,若出现拖欠农民工薪资的状况,业主有权从其工程款中扣出,监察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实时结清农民工薪资,如发现拖欠农民工薪资状况,业主有权动用承包人工程款或是动用施工单位银行履约保函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保存金内不同意有民工薪资款项。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联合项目建设实质,建立相应的农民工工会组织。

第四章

用工单位的其余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供给质量合格的

安全防备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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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无偿为农民工供给防暑、抢救

物件,并装备有关的抢救医疗设施。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书面见告操作规程、

危险操作的危害。

第五章

监察检查及违约办理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薪资发放状况依据高速

公路开发总公司《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信誉评论系统 (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按期检查评分。

第三十一条 用工单位农民工薪资发放状况平时监察检查由项目部和各工区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歹意拖欠农民工薪资,或因拖欠

农民工薪资引起极端事件、集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查处,除依据信誉评论系统进行办理外,同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该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公司信誉档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向项目部和公司检举:

( 一 ) 、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

同的;

( 二 ) 、用工单位未如期支付农民工薪资的;

( 三 ) 、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商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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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薪资的;

( 四 ) 、用工单位未如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

余薪资的;

( 五 ) 、其余影响农民工薪资发放情况的。

检举经核查确认真实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第二十四、

二十五、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办理。

若发生以上五项中的状况,

视状况轻重,将予以用人单位

5000~ 25000 元的罚款;若驻

2000~ 10000 元的罚

监办未予实时上报的,视状况轻重予以 款。

第三十四条

检查中若发现用工单位有不执行本制度第

3000~10000

四章用工单位其余义务的,将视状况轻重予以 元的罚款。

三十五条

工会组织应付用工单位农民工薪资支付状况

进行监察,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官僚求其更正;用工单位拒不更正的,工会可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尽量的改良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创建条件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工区应增强对民工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创新,实时将好的建议反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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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以便逐渐完美此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项目经理部负责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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