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长廊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镇生态文明长廊管理,确保建设成效,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生态文明长廊管理主要包括生态绿化、农村清洁、产业发展、典型示范和文明素质提升五大工程。
第二条 生态长廊管理实行以各村为主,按辖区进行管理。各村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进行常年管理。
第三条 绿化工程管理主要是长廊建设范围内所有竹子、绿化树木及植物防护工程的日常管理。各村要加强对新栽植绿化苗木的日常管护,落实专人进行浇水、整形修剪、防治病虫、清除杂草等抚育管理工作。绿化工程范围内的树木采伐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依法申请采取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杜绝乱砍滥伐现象发生。镇林业站要加强绿化树木管理,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破坏行为,对破坏绿化工程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条 清洁工程管理主要由各村负责,各村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垃圾填埋场地,在公路沿线人群聚集地带建设简易垃圾房,落实专人进行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定期清理垃圾。各村要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落实村党支部书记为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村的环境卫生工作,村干
部分片、分段包干,对本村环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宣传工作。落实农户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房前屋后由村民自行包干,随时清扫,确保整洁卫生。严禁将污水倒在树池和绿化带内,严禁向绿化带倒垃圾和堆放废弃物,严禁在树上挂拖布、晾衣物。
第五条 环境卫生要达到以下标准:视野范围内无白色垃圾;垃圾清运或无公害处理时,无大量堆积;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家禽、家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河流、小溪、水沟畅通,无漂浮物、垃圾和污水。
第六条 林业站加强对生态文明长廊环境卫生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沿线工厂、企业、养殖场、家庭作坊等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产业发展管理由产业办和各村负责,生态长廊范围内只准发展生态绿色产业,提倡发展苗木、花卉、茶叶、中药材等产业项目。养殖产业项目要远离公路、河道和居民聚集区,产业办要指导养殖场提高生态养殖技术水平,搞好无害化处理,严禁因发展产业造成环境污染。食用菌产业所需木材要许可审批、合理采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使用后的菌袋要自行合理处理,严禁乱堆乱放乱倒或集中焚烧。
第八条 典型示范工程管理主要是管理公路沿线配套设施和景点内的公共设施等。配合县交运局加强公路管理,加强对景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确保公共设施不被破坏。
第九条 文明素质提升工程管理主要由文化站及各村负责,各
村要及时做好组织引导,要制定村规民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教育,规范村民的言行举止,引导群众养成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的良好习惯,逐步形成崇尚道德、崇尚科学、依法办事、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