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二)中学一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二、三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岗位:至少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二级岗位:至少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l项。
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l.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科研奖、甘肃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2)获省园丁奖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甘肃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优秀成果
三四等奖。
(2)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定验收的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l项,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3)参加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正式出版的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编写工作,本人作为主编或编审(均为排名第一)完成地方课程教学用书1部以上(不含各种练习册、各种试题);或作为参编者,本人完成的字数累计在2万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4万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5)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教育教学论文l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省级及兰州市城区专职教研人员、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
(6)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1年以上的学生或集体(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优秀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全省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全省三等奖、
市州一等奖2次。
(7)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目前仍担任班主任工作,并且本人或本人所带班级获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或3次获校级上述奖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8)教学目标明确,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在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质量评价活动中,本人所带课程获市州质量评价前3名;或在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质量评活动中,本人所带课程2次获县区质量评价前3名。
(9)获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等教学奖。
(10)被评为市州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家,市州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市州级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获省直厅局、市州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或获县委县政府、市州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担任市州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或担任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市州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的各类评审组织(不含学会、协会)的成员
2届。(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三)中学二级教师一、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二级岗位
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三级岗位要求。
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二级岗位: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四)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二、三级教师岗位
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取得中学三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分别具备竞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资格。
五、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
(二)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三)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者、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四)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 级别 国家级一二等级 第1第2名 名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以下 依次递减10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国家级三四等级 100 100 100 省部级一二等级 省部级三四等级 100 100 90 市厅级一二等级 市厅级三四等级 100 90 县区级一等奖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100 100 100 100 100 80 80 80 60 60 60 40 40 40 20 20 2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1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l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l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除去么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一主编合作人数 2 3 4 第1名 60 50 40 (%) 第2名 40 30 20 第3名 20 20 第4名 10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I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等以上者,可按l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五)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作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六)关于论文
1.本任职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正刊发表的论文。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省级刊物的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市级论文对待。
2.获奖论文不能按获奖项目对待和折算计分,但可以计算l篇同等级别论文。
3.论文中的其他要求及刊物级别的认定,暂按《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试行办法》 (甘职改办[2004]7号)执行。
(七)本任职条件的使用
1.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认定内部等级岗位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基本情况和业绩,要对照本任职条件规定,按甘人发[2008] 28号文件附件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进行考核,符合什么岗位条件,就认定什么岗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竞聘上岗,本任职条件作为竞聘上岗的条件之一使用。
2.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转入正常化后,本任职条件只作为竞聘上岗所有条件中的条件之一使用。
(八)其他问题
本任职条件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问题按甘人发[2008]28号文件附件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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