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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基础知识要点

2020-09-08 来源:华拓网


一、《法学基础知识》课程简介

1、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学基础知识》是非法学专业的公共基础知识课。本书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为核心,在强调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开设这门包罗多部部门法的课程相当必要。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能对我国的法律概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有助于学员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同时还为学生学习与本专业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奠定必要的法学基础。

2、课程的主要内容介绍

这门课程全面、准确、精练、系统地介绍了法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与继承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11个部分。既概要地论述了关于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的一般规律,也叙述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还扼要地介绍了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知识。

二、考核要求

鉴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修补课程还有民法、刑法两门课程,在本科阶段还要专门学习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补修课程法学基础知识涉及这几部分的内容不作为考核内容。本课程的考核单独采取终结性考核的方式。课程终结性考核采取闭卷方式,由北京电大统一命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卷面成绩按100%的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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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类型及其结构期未考试题型有多种,如名词解释、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题。考试的指导思想是:在考察课程重点基础知识的同时,注重能力尤其是理解能力的考察。在命题的操作上,以考试大纲为标准,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考核。客观性试题主要测试应考者对学习内容的记忆和熟练程度。主观性试题除测验应考者的记忆能力外,还测验应考者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题型。主观性试题量小、分值高。而客观性试题是题量多、分值小。针对题型的特点和要求,考生应注意把握好主观性试题的内容,要把每章节中的简答题和论述题整理出来,反复学习,加深理解。做到概念准确、要点清楚,理解深刻。对客观性试题,主要多看大纲、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要从比较中找出特点,从反复中加深理解。

三、考核内容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基本特征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概念

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达到一定社会秩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反映国家意志;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以实现一定社会秩序为目的;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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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历史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法国著名比较学家勒内•达维德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3、法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法制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但法治却不一定与国家和法制同步出现,只有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法治所需要的几个因素同时存在时,法治才能实现。

5、法律文化: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制度所折射出来的观念、思想、学说、经验的总和。(法律文化具有时代性、思想性、稳定性、民族性等特点)

6、法律意识: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制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以人的认识过程和认识程度为标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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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继承: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影响、批判、借鉴、吸收、延续、继受的关系。

8、法律移植:一国或一地区将他国或他地区的法律制度经过鉴别、认同、筛选后输入本国并本土化的过程。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本质: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所表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不是随意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他所体现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用:社会主义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社会主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促进和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就是要用法律治理国家或地区,法治要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基础,法治的核心是人人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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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创制的基本内容 概念和基本形式;主体;程序

法的创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一项专门活动。

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分为制定和认可两大类。

法的创制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法的创制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核心环节),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创制法律的决定性环节),法律案的公布。

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体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部门: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类标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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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得法,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

第四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的遵守 守法:一国或一地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做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或者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的执行 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行为。

法的执行的原则:依法执法,合理执法

三、法的适用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错必纠,依法赔偿。

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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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 概念: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违反法律,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或者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特征:违法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

种类:按违法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违法;按违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不履行义务和越权的违法行为;据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

2、法律责任 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法律责任关系,习惯称谓制裁。

特征:产生的原因是违法;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追究和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落实靠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种类: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一般主体责任和特殊主体责任;据责任人违法时的主观过错,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据违法和责任的性质不同,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制裁 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强制违法主体依其所应负担的责任而应承担的责任方式。

种类: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五、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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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法律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三、法律事实

概念: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种类:按照是否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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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三、宪法与民主的关系

民主的含义:国家制度,国家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

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四、宪法的阶级本质

体现在: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五、宪法的分类

以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按宪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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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七、宪法的作用

确认和固定的作用,组织和协调的作用,保障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指引的作用

八、违宪审查体制

违宪审查的概念:特定的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断。

现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议机关审查制、司法机关审查制、专门机关审查制

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被称为宪法监督制度,确立了以最高权力机关为主体,其他国家机关相互配合的违宪审查体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概念: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指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二指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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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二、经济制度

概述: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我国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三、政权组织形式

1、概述:也称为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国家性质的联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务于国体)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的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

3、选举制度: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我国的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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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省和全国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无记名投票。

四、国家结构形式

1、概述: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2、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即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4、我国的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的职能,把国家领土分为许多大小不一、层次不同的部分,建立相当的各级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1、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公民的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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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和人民的区别:一,范畴不同;二,范围不同;三,权利义务不同。

3、公民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力或愿望。

4、公民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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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形势的原则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组织形式,其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由两种类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每届任期5年。职权为:立法权,任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会议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届任期5年。代表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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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案权,质询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和表决的免责权,物质保障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人事任免权,授予荣誉权,外交权。

四、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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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第五节、国家标志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及特征

1、行政:国家行政主体运用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进而发生作用的活动。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形式上的特征(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内容上的特征(内容丰富,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内容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二、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概括为: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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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

行政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防止行政权力主体违法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内涵: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行政原则 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的又一基本原则。具体要求: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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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机关。

特征:国家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予其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其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顺利实现其职能。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机关。

二、公务员

概念: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特征: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公务员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 职务与级别 选拔与管理(公务员法确定了公务员选拔的两种途径——考试录用和职位聘任) 队伍的管理

第三节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单方意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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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第四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一、行政责任

1、概念: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特征: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3、构成要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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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4、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种类: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同划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

二、行政赔偿

1、概念:也称为“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有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2、特征: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损害必须已经发生,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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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讲就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任务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两个基本任务。二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具体表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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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为是犯罪。

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任何犯罪首先指的是人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令中表现形式。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重要因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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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

应具备条件: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目的,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 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应符合条件: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实际面临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是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避险目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形态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另一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终止。(需分别注意这几种犯罪形态的定义、特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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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犯罪

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据在共同犯罪中处的地位和起的作用不同区别对待,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第三节 刑罚和刑罚的适用

一、刑罚

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严厉性,特定性,法定性,单一性。

目的: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简称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注意主刑和附加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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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决定对刑事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活动。

量刑情节

累犯:是指受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分为两种: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自首和立功:是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依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刑罚的执行 是指对人民法院确定的判决和对犯罪人所选稿的刑罚的执行活动。我国刑法对于在刑罚执行中的环形制度、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作了规定。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须具备条件:应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有悔罪表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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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关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关注条件)

3、刑罚的消灭

是指由于法定的事实或原因的出现,国家不再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或者行刑权。

刑法消灭的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被依法免除交纳尚未交纳的罚金的;超过诉讼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后两种情况应重点掌握。

第四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我国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将各种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需分别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具体罪名)

第五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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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种社会关系:第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具有以下功能:立法准则功能,行为准则功能,法律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由民法规范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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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的内涵、特征)

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

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的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代理

概念 特征 种类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

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种类:据代理权发生的前提,可以把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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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

1、时效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况持续一定的期间,胜诉权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本质上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期间

三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3、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二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述

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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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常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

特征: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专属权利,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人身权无法存在;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其内容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人身权的实现有时表现为财产内容;人身权是绝对权。

人身权法:规定人身权内容、种类及对其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参不可分离,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身份权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权包括:荣誉权、配偶权、亲权。

第三节 物权法

一、物权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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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利用而产生的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除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三个特有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是一种自物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永久性,只要所有权的客体存在,所有权就不会消灭,具有永久性。

三、用益物权

概念: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用益物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四、担保物权

概念: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物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处分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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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或者权利上成立的权利,担保物权为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该种定限物权通常具有两方面效力,既优先受偿效力和留置效力。

形式:保证、抵押、治亚、留置和定金。(重点掌握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四节 合同

一、合同和合同法

1、合同

概念:即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2、合同法

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协议的法律贵发的总称。

(弄清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二、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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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订立

①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合同订立程序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且这个合同关系必须符合民事法律的整体要求。

②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格式条款和合同性质决定的合同必须具有的条款三类。

③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统一的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必须是对要约作出的答复,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

⑤合同的成立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且当事人以一定的形式表达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仅有一个当事人的合同是不存在的。合同的标的须为确定、可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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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形式的特别约定。

⑥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关注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

2、可撤销的合同:即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特征、种类)

四、效益未定的合同

特征: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自始有效;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前处于效力未确定的状态。

五、合同的履行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2、债的保全 措施有两种: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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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条件: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程序: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适用合同订立的程序。

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是指出现了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特征: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则事由。

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形式。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即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和管理经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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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业信誉的识别性标记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在一切活动领域里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力。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四、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况)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概念: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客体:指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即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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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

特征:表现形式的独创性,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作品的分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土、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人 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独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职务作品或雇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匿名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四、著作权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五、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和保护

六、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分为独占许可使用和一般许可使用

七、邻接权 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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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邻接权保护的是对作品进行传播的传播者。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都是作品的传播。

八、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的概念:是指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项目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可视性专用标志。 (构成要素)

2、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商标与商号,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与地理标志(掌握地理标志)。

3、商标的分类 按商标的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种类: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

4、商标权 概念 内容 特征

概念: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二、商标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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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的概念 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商标权,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2、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中央统一注册的原则,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三、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注册在先的原则,使用在先的原则,混合原则

四、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即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或商标权人,指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即商标。

五、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六、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七、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侵权行为类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标识侵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反向假冒侵权;给他人注册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 专利法

一、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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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权的客体 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四、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归属

五、专利权

1、专利权人的权利 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保护请求权,放弃专利权的权利,署名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其他义务,包括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正确行使专利权等义务。

六、专利申请原则 单一性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

七、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及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七章 婚姻法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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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贵发统称为婚姻法。

调整对象: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三、结婚

1、条件 必备条件: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禁止有一定血亲关系的亲属结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2、结婚的程序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和处理

无效婚姻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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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关系 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五、离婚

离婚的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离婚的特别规定(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六、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概念:也称财产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人的意愿,将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有权接受此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育幼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二、遗产的范围

三、继承的开始、接收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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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丧失

五、法定继承

1、概念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2、民事财产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法定继承的范围及顺序

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5、遗产的分配方法

六、遗嘱继承与遗赠

遗嘱的有效条件: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和法,遗嘱的形式合法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七、遗产的处理 遗产的保管,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八章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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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营利性,技术性,公司法兼顾性,国际性。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主体法定的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保障交易迅捷的原则,鼓励交易的原则

四、商法与相邻主要法律部门的关系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性、营利性、集合性)

2、公司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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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一般制度

公司设立 基本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公司章程 两种订立方式:共同订立,部分订立。

公司资本 现代各国公司法所普遍接受的最重要的资本原则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债券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和概念和特征

概念: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有最高额限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组织、经营上的非公开性。公司的倒闭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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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起人和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经历,监事会。

4、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三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1、保险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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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种类: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依据保险人的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保险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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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须经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

4、保险合同的无效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法

7、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三、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2、保险经营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禁止兼营原则,保险专营原则

3、保险经营规则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公积金,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自留保险费的限制,单一危险的限制,再保险,资金运用规则,经营禁止行为。

第四节 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约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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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特征: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法 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当事人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只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种类: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三、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券,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力,票据权利是二重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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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票据权利的取得由两种途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和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

四、汇票

1、汇票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定期)汇票;根据汇票当事人中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可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根据票据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可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2、汇票的出票:又称为发票、开票、票据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3、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即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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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效力:权力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资格授予效力。

4、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程序:提示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

5、汇票的保证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6、汇票的付款 7、汇票的追索权

五、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本票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者,本票是自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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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票的特殊规定:出票,记载事项,本票的付款。

六、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支票付款人的特定性,支票为见票即付的即期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2、支票的特殊规定:出票,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是关于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调整它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类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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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正当的市场交易;政府主动干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点: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的多重性。

种类:假冒混淆行为;特殊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与回扣;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违禁的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掌握商业贿赂、商业秘密的概念、特点)

三、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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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概念:调整因保护公民的消费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得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照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的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相应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1、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立法保护、政策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保护:消费者保护运动,消费者组织,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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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争议的解决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税法

一、税收的概述

1、税收 概念: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 概念: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构成要素:征税主题,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

二、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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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概述

1、 环境保护 主要内容: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其他。

2、环境保护法的概念:调整人们在开发和利用,特别是在保护及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经济责任原则。

4、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

5、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是指因不履行环保法律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结果。包括环保行政责任、环保民事责任和环保刑事责任。

第六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立法宗旨

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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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工资

四、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诉讼法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与诉讼法

诉讼的构成必须具备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讼方(审理)三个诉讼条件。按照诉讼任务和诉讼法律关系不同,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当受到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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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诉讼参与人。(重点掌握诉讼参与人)

三、诉讼基本原则

1、诉讼共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审判公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刑事诉讼特有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靠群众,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3、民事诉讼特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法院调解,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4、行政诉讼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诉讼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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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民事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3、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五、诉讼证据

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之外,还包括现场笔录。

六、强制措施

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有关诉讼参与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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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拘捕。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推出法庭、罚款、拘留。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审前准备

3、开庭审理

4、诉讼程序的变化和结束: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5、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诉讼程序。

6、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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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1、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2、上诉案件的审理 审理方式由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

3、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三、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忧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2、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3、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民事特别程序

民事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它是根据审理对象的特殊性而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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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执行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2、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种类

3、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状态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审前程序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又称庭审前程序,是指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前的程序。

1、立案 立案的材料来源,刑事立案的条件

2、侦查 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勘验或检查的侦查行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形式审查起诉 公诉,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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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审查,开庭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2、刑事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审查与受理,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变更程序的适用及条件。

三、刑事诉讼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1、提起上诉、抗诉的程序(掌握理由、期限)

2、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死刑复核程序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2、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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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特别审判程序。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掌握)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5、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六、刑事执行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调查收集证据,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3、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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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撤诉与缺席判决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诉讼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1、上诉案件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

2、二审案件的审理(审理方式、期限)

3、二审案件的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

三、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定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包括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和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自行再审。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3、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效果

第十一章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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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公法

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与渊源

1、国际公法的概念:又称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交往中国家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624年荷兰 格劳秀斯

主体主要是国家,制定者也主要是国家。

与国内法的关系

2、国际公法的渊源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二、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互相尊重主权,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民族自决,公平互利,和平共处,国际合作,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霸。(重点掌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国际公法的主体

1、应具备条件: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国家 构成要素 国家的形式 国家领土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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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认 国家继承 国家责任

3、国际组织 概念 特征

特征: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依据国家间的正式协议而创立,拥有自主权,设有一套承担一系列持续职能的常设机构,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关系的原判、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联合国 成立 宗旨 主要机关

四、居民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庇护和引渡

五、海洋法

1、海洋法 概念 主要内容

2、领海 概念 沿岸国享有的主权

3、毗连区 4、专属经济区 沿海国享有权利

5、公海 概念 公海四大自由

六、条约法 概念,特征,种类,条约的缔结、加入和保留,条约的效力和解释,条约的修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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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 外交关系 外交关系法 国家外交机关

第二节 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概述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私法的概念,是指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特征 渊源(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概念 特点 结构 种类

三、外国法的适用 限制: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四、国际民事诉讼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司法协助

五、国际商事仲裁 概念 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概念、规定、成人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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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的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 概念 法律规范的三个组成 贸易术语 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

四部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责,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最后条款。

三、国际技术转让法

四、国际投资法 法律渊源

五、国际金融法 国际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 国际项目贷款 国际融资担保

国际债券发行

六、国际税法 国家税收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逃税和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

七、世界贸易组织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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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各成员立法机关批准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而设立的永久性组织,是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处分财产,其官员可以享有各国给予的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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