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工
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宁职称字[2014]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的通知
(宁职称字〔2014〕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17日
南京市化工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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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化工工程包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精细化工、橡塑、生物化工、煤化工、石油化工、硅酸盐、化学矿山、金属冶炼、化机化仪、化学分析、环保防腐等专业科研、设计、生产、质检、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2 / 3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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