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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模板)

2020-02-19 来源:华拓网


Q/CSG

代替Q/CSG21900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9006-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2014-10-15 发布 2014-10 -15 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 1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职责 ................................................................................................................................. 2 管理内容 ......................................................................................................................... 4 审计权限 ......................................................................................................................... 6 工作要求 ......................................................................................................................... 8 检查与考核 ................................................................................................................... 10 附则 ............................................................................................................................... 1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效果,旨在增加公司价值,改善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各分、子公司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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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子公司的审计部门既是本单位的审计职能部门又是公司审计部的派出机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公司审计部领导审计派出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系统审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治理和内部控制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各项审计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报公司审计部同意,可以由各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

(一)负责制定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开展审计,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延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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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开展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审计项目委托管理、人员和培训管理等。

(四)对审计资源统一配置,对重要事项和临时审计任务统一调配公司系统审计力量。

(五)归口管理审计整改工作,在审计整改管理中行使组织、沟通、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联系、协调国家审计署、国资委、中国内审协会等相关管理部门。

(六)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各分、子公司审计部门

(一)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

(二)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完成各项综合管理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配置管理范围内的审计资源,上级单位负责对下级单位审计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四)归口管理审计整改工作,在审计整改管理中行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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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五)联系、协调所在地审计署特派办、审计厅、内审协会等相关管理部门。

(六)对所属单位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其他职能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部门,根据审计整改任务,分析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整改要求及报告工作成果。指导下级单位整改本专业领域问题。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各项审计要求,为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被考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执行审计意见(决定),认真整改审计发现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职能包括监督、评价和服务三个方面。 (一)监督职能是指独立地审计公司运营行为及运营结果,合理保证公司运营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促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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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

(二)评价职能是指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健全性以及运营管理的效率性、效果性、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公司高效运营。

(三)服务职能是指利用审计资源和审计信息,为公司决策和业务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管理建议及支撑服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一)对企业负责人、重要部门负责人或关键岗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对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运检维修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企业风险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五)对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六)对境外企业(机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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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七)对重大经营管理和对外投资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异常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对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九)根据公司管理层要求及业务部门需要,为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提供管理建议或咨询服务。

(十)上级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参加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有关会议,参与对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关于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有关会议记录(纪要)等审计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查阅、调取有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审计事项,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检查财务管理系统、业务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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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和资料,建立审计与财务、电力营销、工程、物资及其他经营管理相关的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业务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实时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门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下发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向公司领导报送专报,并在公司进行通报。对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有权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等;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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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提出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节严重的,移交单位监察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和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对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营风险以及接受外审外查的情况等,应专题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向公司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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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各分、子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的专项报告。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报告。

(五)各分、子公司的审计整改报告。

(六)各分、子公司审计部门副职的人事变动情况。 (七)公司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审计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管理,按规定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与外部审计积极沟通和配合,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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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严格履行审计程序,采用必要的审计方法和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审计,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每年对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先进评选活动,对审计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单位及时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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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公司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的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主管业务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上级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被审单位负责人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由审计实施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交被审单位的上级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问题漏审漏查、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严重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内部审计机构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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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及各单位对在促进公司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经济效益、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和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Q/CSG219001—2011)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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