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排涝泵站首(末)台机组
启动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节 验收程序
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更新改造泵站具备试运行条件后,项目法人首先组织机组启动试运行。
2、项目法人在完成机组启动试运行后,再组织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
3、项目法人在技术预验收通过后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项目法人与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同一主体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下同)。
4、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审查通过后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将阶段验收申请报告转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5、省水利厅同意进行阶段验收后协商有关单位,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委员会等有关事宜,组织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第二节 机组启动试运行
1、机组启动试运行前,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机组启动试运行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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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组启动试运行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单位、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包括监造)、设备生产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
3、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首先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项目法人再将试运行工作安排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水利厅可在必要时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机组启动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1)泵站土建工程已基本完成,必须动用的部分水工建筑物和输水管道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进水、出水池水位及来水量均满足试运行要求。
(2)主机组及辅助设备已安装完毕,有关工作闸门、检修闸门等断流装置及启闭机设备已安装完成,并已通过分部工程验收,能满足泵站试运行要求。
(3)泵站供电确有保证,供电线路、变电站等均已验收合格,试运行用电计划已落实。
(4)泵站消防系统已通过检查验收,消防设备齐全、到位。
(5)试运行工作安排已经批准,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已制定,试运行值班人员已配齐,岗位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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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未完成的其他工程已采取必要安全隔离措施,并能保证试运行与其他工程安全施工互不干扰。暂不运行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了必要处理。
(7)机组启动试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设备已安装调试合格。通信系统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方案(格式见附件1)、机组启动试运行检测内容及标准(格式见附件2)、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试运行操作规程参照《湖北省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运行规程》和《湖北省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泵站具体实际编制;
(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检查机组带主变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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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时间。
9、机组启动试运行成果性文件为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报告(范本见附件3)。
第三节 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
1、申请阶段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
2、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应组建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技术预验收工作。专家组成员应有2/3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
设计单位、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包括监造)、设备生产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3、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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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用电负荷已落实,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3)机组按要求完成了带负荷连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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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预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范本见附件4)。
第四节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1、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
2、省水利厅组建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省水利厅相关处室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运行管理单位代表、专家、所在地区电力部门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项目法人应草拟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件5)。
4、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报告、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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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5、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报告、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成果性文件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会后由省水利厅印发。
附件:1、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方案
2、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检测内容及标准
3、首(末)台机组机组启动试运行情况报告
4、首(末)台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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