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预防道路交通机械事故发生,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客运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驾驶员、客运车辆(特指班车、旅游车和包车,下同)和与客运车辆日趟检相关的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车辆日趟检是指日趟检人员在不拆卸客运车辆零部件的情况下,主要凭感官或使用简单的检查工具,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车辆可视部件的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也称为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或检视。
第四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是在驾驶员对车辆实施日常维护基础上的一项加强性监督措施,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日常维护的前提下,主动配合日趟检人员做好日趟检工作。
第五条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客运班车的日趟检工作由客运站负责落实,原则上由每日第一班始发客运站实施日趟检。
旅游车、包车和在非等级客运站等站点发车的客运班车的日趟检工作由所属客运经营者负责落实,可以委托始发地具备日趟检条件的客运站或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实施日
趟检,也可以自行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对所属车辆实施日趟检,客运班车也可以委托终到地在我省的具备日趟检条件的客运站实施日趟检。此类客运车辆经营者采取委托形式对所属车辆实施日趟检的,承托检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客运车辆实行日趟检制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车的客运车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日趟检:
(一)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按旅游车或包车的协议约定,下同)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旅游车或包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以下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二)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旅游车或包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以下简称“趟检”)。
第七条 等级客运站应当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鼓励非等级客运站创造条件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
客运站、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和旅游车、包车所属客运经营者设立的客运车辆日趟检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日趟检车型相适应的安全检查地沟(台)和其它设施。安全检查地沟长度应当大于或等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70m~0.75m,深度为1.4m~1.5m,设有防雨防晒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检查榔头、扳手、直尺和轮胎气压表等常用工具和量具。
(三)有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汽车维修工职业技能等级,或汽车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日趟检人员,日趟检人员配备的数量应当与日趟检工作量相适应。
(四)有健全的日趟检管理制度。包括日趟检人员岗位责任制、日趟检工艺流程图、日趟检项目和技术要求,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布。
第八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项目和技术要求
(一)转向部分
1、转向装置各部件连接完好,紧固螺栓、螺母及开口销齐全有效,无漏油现象,转向轮不允许有与其他部件干涉的迹象。
2、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无明显变形和裂纹,各球销无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擅自拼焊。
(二)制动部分
1、气压制动阀、制动气室工作正常、无漏气,制动臂及凸轮轴转动灵活。
2、液压制动总泵、分泵无漏油,真空增压(助力)器装置牢靠,支架无明显变形和裂纹。
3、储气筒或真空罐无漏气,支架固定牢靠、无明显变形和裂纹;制动管路连接良好、固定牢靠,无漏气或漏油;制动软管无老化、开裂和被压扁现象,不得与其他部件碰擦。
4、各操纵连接部件工作可靠,锁销齐全、完好、牢靠。
5、驻车制动装置齐全有效。
(三)传动部分
传动轴无明显变形和裂纹,花键套、中间轴承和万向节无松旷现象;各连接部位完好,螺栓齐全、紧固可靠。
(四)车架、悬架和车桥部分
1、车架无明显变形和裂纹,铆钉或螺栓无松动。
2、钢板弹簧不得有断片、明显移位和裂纹现象,弹簧销与衬套配合无松旷,钢板弹簧支架、吊耳无松动、明显变形和裂纹,U型螺栓安装方向正确、紧固可靠、无拼焊;钢板弹簧卡箍齐全有效,其紧固螺母应靠近轮胎方向;气囊装置或螺旋弹簧牢靠、无损伤。
3、减振器齐全有效、无漏油。
4、悬架及与车桥之间的各种杆件无明显变形,各接头和衬套无松旷或移位。
5、前、后桥不得有明显变形、裂纹和移位。
(五)车轮部分
1、轮胎胎冠花纹不得有严重磨损,磨损程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帘布层,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毫米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2、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当相同,轮胎气压正常,转向轮不得使用翻新轮胎,轮辋无明显变形和裂纹,轮胎螺栓和半轴螺栓齐全紧固。
(六)电气部分
1、前照灯、前后位(置)灯、转向灯、防雾灯、制动灯、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齐全有效。
2、刮水器工作正常,电气导线布置整齐、固定牢靠,导线金属体无裸露。
(七)其它部分
1、发动机排气管与相关部件连接牢靠,无漏气现象。
2、油箱支架安装可靠、无明显变形和裂纹,油箱及管路无漏油。
第九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程序
客运车辆日趟检人员应当依据第八条规定的日趟检项目和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客运车辆进行日趟检。
(一)日趟检合格的客运车辆由该车日趟检人员在“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动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采用A4规格纸)检查结果栏中填写“合格”,签注日趟检员姓名和日趟检时间(采用24小时制填写,下同)后,在“客运行车路单”上签盖“日趟检合格章”(格式见附件2)和“日趟检合格时间章”,“日趟检合格时间章”应当签盖在“日趟检合格章”的正下方。
“日趟检合格时间章”应当采用可调式“日期转轮印”签盖,日趟检时间应当准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上午或下午某时,上午是指每日凌晨0时至中午12时,下午是指中午12时以后至午夜12时以前。
(二)客运站或旅游车、包车客运经营者行车调度部门凭签盖“日趟检合格章”和“日趟检合格时间章”的“客运行车路单”进行派车。
(三)日趟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日趟检人员应当在“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动态情况表”相应栏上做好记录,写明不合格项目名称及状况,签注日趟检员姓名和日趟检时间。日趟检室还应出具“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项目维修单”(以下简称“日趟检维修单”,格式见附件3,采用32K规格纸,一式三联,第一联日趟检室留存,第二联随车维修竣工合格后交返日趟检室贴回原位置存档,第三联维修单位留存)。
(四)日趟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日趟检维修单”第二联和第三联,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由维修质量检验员或承修人(该承修人仅限于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的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在“日趟检维修单”的维修结果栏中签注合格意见、姓名和竣工时间后,加盖承修单位章,“日趟检维修单”第二联由驾驶员交返原日趟检室,第三联由维修单位留存。
(五)客运车辆维修合格出厂后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日趟检维修单”第二联到原日趟检室进行复检,日趟检人员对初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后,在“日趟检维修单”和“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动态情况表”复检栏中做好记录。复检合格的车辆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复检仍不合格的车辆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和本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经日趟检或日趟检不合格的客运车辆,日趟检室不得在“客运行车路单”上
签盖“日趟检合格章”和“日趟检合格时间章”,客运站和旅游车、包车客运经营者调度排班部门不得派车或排班,驾驶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合格章”由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的单位按附件2规定的格式刻制,并向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启用,日趟检室及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日趟检合格时间章”由日趟检室所在单位购置。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室的条件纳入等级客运站审验的内容。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的单位应当向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福建省客运车辆日趟检室条件登记表》(格式见附件4,采用A4规格纸)后,方可开展客运车辆日趟检工作。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室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日趟检档案,将日趟检登记台帐和“日趟检维修单”等有关记录存入档案备查,保存期为六个月。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电子签章或IC卡技术来管理客运车辆日趟检、调度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实现无纸化管理。
第十四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汽车客运站发车的外省籍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本办法客运班车的规定实施日趟检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的单位是客运车辆日趟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日趟检室及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与日趟检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并对日趟检结果负责。客运经营者和设立客运车辆日趟检室的单位应当对发现车辆存在重特大安全隐患的日趟检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督促驾驶员做好客运车辆日常维护,配合日趟检单位做好日趟检工作。
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日趟检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