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特制订以下条约。为更好地完善平果川惠公馆的合作共同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
本股是董明发、何进权与川惠公馆即七冶公司签订的合同,为达成共同合作的利益关系发展,为瘳三生、凌耕耘、王江等五人合作建设川惠公馆2#、3#、4#、5#、6#楼,现又分为4#、5#、6#楼为一期工程,2#、3#、为二期工程,其中一期工程的股份占有者是董明发、何进权、廖三生、凌耕耘为四人合作建设;二期工程是何进权、廖三生、凌耕耘、王江四人合作建设。当前为了与七冶公司完善合同的合同生效手续,于六月份已向七冶交纳合同履约金伍拾万元整,按照公司的合同要求,一期、二期工程总计交纳合作履约金贰佰伍拾万元,现公司要求在七月十七号交纳肆拾万元,七月二十号全部交完所有的合同押金。现把责任划分为:一期工程押金为壹佰叁拾伍万元;二期工程合同履约金壹佰壹拾伍万元。一期工程的股份按实际面积分为二个股份,即董明发一半,何进权、廖三生、凌耕耘占一半,合同履约金也分为各占一半。如果七月十七号的合同押金哪一个不到位,造成与公司解除合同的责任由造成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二期工程的2#、3#由何进权、廖三生、凌耕耘、王江负责按实际面积分给董明发的活动经费每平方20元,董明发不占股份。
备注:1、陈廷康付给王明前期活动经费20万元。
2、2#、3#楼付给董明发前期活动经费每平方20
元,按实际结算面积为准,付款时间为第一次结款付40%,第二次结款付30%,主体封顶付30%。
签字:
签字: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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