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证明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某某 系我单位 XXXX年 XX 月 XX 日招用(或临时
雇佣)的职工,从事
钳工 岗位(工种) ,月薪 3000 元,
XXXX 年 XX 月 XX 日发生人身伤害时我单位与该职工存 在劳动关系。
公 章
XXXX年 XX月 XX日
附:1、此件仅作为确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确认工伤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联系人:
张某某 联系电话: XXXXXXX
联系地址: XX市 XX区 XX路 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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