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上访程序
一、接谈方式
1、接谈的程序:
(1)需要安排接待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在来访登记表上盖章(注明接待人员、接待室及来访日期、时间,人数)后交上访人,上访人持表到入口处排队等待接待室。
(2)安排接待的来访,5人以下群体来访,原则上安排1—2名代表;集体来访由上访人自行选派3—5名代表,不得超过5人。
(3)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妇联等驻机关大楼单位在市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来访,统一由登记窗口负责安排。
2、接谈的内容:
接谈原则:耐心倾听、详细记录、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1)听取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2)详细填写来访记录(包括七要素及上访人反映的主要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要将上访人对此的态度或意见记录在案(应当由上访人填写意见)。
(3)告知来访人处理方式和转送、交办去向。
(4)重要来访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在区(市)党委政府和部门联合接访.
二、接待上访范围
1、分流范围:
(1)未经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处理的初次来访;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
(3)依照职责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
(4)其它需要分流的来访。
2、接谈的范围:
(1)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或国家部委、省直部门介绍回我市的和在京、省值班的同志劝阻回青的越级上访。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3)不服区、市,市直部门、单位处理,持《上访答复意见》到市上访的;
(4)社会知名人士、统战对象,港、澳、台胞来访;
(5)分流到责任单位后,又重复越级到市上访的;
(6)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需市信访局协调处理的;
(7)情绪激烈、扬言越级或制造过激事件的;
(8)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无口可归的案件。
3、来市上访不予受理范围:
(1)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
(2)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来访的。
(3)反映问题没有实质内容或明显脱离实际的。
对不予受理的,当场或15日内向来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4、转送范围:
(1)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市直有关部门处理决定的一般来访事项,转送市直有关部门。
(2)应当由区(市)处理的一般来访事项,转送区(市)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
(3)咨询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来访事项,转送市直有关部门。
(4)中央驻青单位、垂直管理部门 , 应由其系统内处理的来访事项,转送该系统有权处理的单位。
(5)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初次来访可转送上述机关,重复来访一般不再转送。
5、立案交办范围:
(1)对三十人以上到市集体来访或重要的个体来访以及越级进京到省的来访;
(2)重大、紧急上访事项;
(3)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党政机关要处理结果的来访事项;
(4)其他需要立案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案件办理程序
1、受理程序
(1)转送。以市委市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方式将一般来访事项转送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信访机构。
(2)交办。对重大来访和上级要结果的来访事项,发函向区(市)党委、政府信访机
构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市直有关部门重点交办。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访事项, 由信访部门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3)抄送。以《抄送单》(格式附后)的方式将转送、 督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每周一次抄送下一级信访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
(4)呈报。以《信访专报》等方式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主要问题、事态状况和处理建议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示。
2、办理程序
办理。对接待的来访及转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相关依据的,如属职权范围内的应调查研究,尽快制定、修订有关政策,不属职权范围内的应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时限。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党政机关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领导批示由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结案。对交办的来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来访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查处报告要符合以下要求:
(1)、《报告》要用承办单位正式公文 , 并按行文规范一式3-5份上报。
(2)、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应写明上级交办时间、文号、主要内容。
(3)、实事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意见落实、手续完备。
(4)、上访人意见和态度。
4、答复回访。按照谁办理结案,谁负责答复回访的原则,在来访事项处结后向来访人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方式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来访人应有明确态度。对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回访。
5、复查。来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党政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受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6、复核。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
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政信访部门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但应明确告知不再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和劝返工作,来访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稳定工作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
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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