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招标投标-污水处理厂TOT项目招标文件版本 精品

2021-06-13 来源:华拓网
***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招 标 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日 期: 20XX年 04月12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条款号 号 1 1.1 内 容 本招标项目规模: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已建成投产。 招标内容:*********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28年(即20XX年起至2038年止),以正式将一期工程移交项目公司占有、经营、管理和维护之日(即一期工程移交日)起算。 招标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传 真: ********* Email: ********* 2 1.2 3 1.3 4 1.8 投资履约保证金 投资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 投资履约保证金应按规定日期汇达指定帐户。 5 2.1 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招标文件质疑的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及方式 截止时间:20XX年04月23日 17:00 时 提交方式:信函或传真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投标文件一式 五 份,其中正本 一 份;副本 四 份。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XX年05月26日09时30分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递交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 投标有效期:90天 6 2.4 8 4.1 9 4.3 10 11

4.4 4.6

12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XX年05月26日09时30分 地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其中技术35分;商务15分;报价50分)。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于开标前三日汇入: 开户行:行; 户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账号: 汇入账户后凭银行回执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不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视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 13 5.2 14

二、投标人须知

1说明

1.1项目综合说明

1.1.1建设规模: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已建成投产)。

1.1.2项目地点:************

1.1.3出水标准: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XX)一级A标准。 1.2招标内容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28年(即20XX年起至2038年止),以正式将一期工程移交项目公司占有、经营、管理和维护之日(即一期工程移交日)起算。 1.3招标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人,依法组织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1.4合格的投标人

1.4.1在招标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标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成为本项目的合格投标人。

1.4.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1.5项目特许经营相关边界条件

1.5.1为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污水处理厂以“TOT(转让-运营-移交)”方式实施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运营商,由中标人在***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厂的经营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授予该项目公司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由该项目公司统一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

1.5.2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是指招标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由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在***行政辖区内设立的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通过运营*********污水处理厂从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在项目公司严格遵守城市污水处理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履行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前提下,特许经营权是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的、排他的权利。

1.5.3本项目经营权是指在经营权协议所约定的经营权期限内,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占有、运营、管理、维护及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相同。

1.5.4一期工程建设及运营概况:***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是经*********环保局《***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污水处理厂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批准,列入省政府批复的污水处理、污水管网配套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为5万M3/日。于20XX年4月开工建设,一期土建规模2.5万M3/日,工程于20XX年12月竣工, 20XX年9月26日通过*********环保专家组验收。20XX年12月取得了城市污水处理二级运营资质。

污水处理厂主体工艺为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SBR二级生化处理工艺,其流程为城市污水经收集后先经粗格栅进入提升泵站,提升后进入曝气沉

砂池,然后进入SBR反应池,进行生化处理,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至目前为止,均处于连续安全运行状态。具体建设及运营概况如下:

(1)一期工程已建成的构筑物及设备主要有:

厂内建设三层综合办公楼一座,建筑面积1318.2平方米;配电室一座,内有变压器2台;维修车间一座、脱水机房一座,配套脱水机2台;鼓风机房一座,鼓风机5台;粗、细格栅各2台;加氯间一座,加氯设备1套;消毒池一座;中控室内设电脑2台、投影仪1台;安装视频监控探头4台;

在线检测室一座,安装进出水口COD在线监测仪2台、NH3-N在线监测仪2台、流量计1台。

(2)污水处理情况:

一期工程采用SBR生化处理工艺,设计进水水质为COD≤425mg/L,BOD5≤250mg/L,SS≤335/L,TN≤35mg/L, TP≤3.5mg/L;由招标人负责监督,使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处理后出水水质要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XX)规定的一级标准的A标准。目前整套污水处理工艺运行良好,处理后出水水质均能达到规定标准。

1.5.5自*********污水处理厂正式移交给项目公司之日起,项目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维护保养、改造和重置更新并承担费用,资产设施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灭失、损坏风险亦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1.5.6基本水量:基本水量是指招标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保证的、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最低供应的污水进水水量。若日均进水水量达不到基本水量,则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的基本水量进行计算。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各运营年度的基本水量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各运营年的基本水量

运营年年份

基本水量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1万立方米/日 1.5万立方米/日 2万立方米/日 20XX年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或二期工程运行前)止 2.5万立方米/日 1.5.7污泥处置:项目公司应负责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所产生的污泥进行浓缩脱水处理,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含水率应不高于80%。经浓缩脱水处理的污泥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处置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1.5.8污水处理服务费

自*********污水处理厂移交给项目公司之日起,招标人应每月按项目公司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1)若当月每日平均进水水量小于或等于基本水量,且项目公司全部处理达标,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2)若当月每日平均进水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项目公司全部处理达标,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污水处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按月核拨,对于无争议的计价水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核拨期限为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必须按月向招标人提供污水处理量报表、运营记录、水质监测记录作为支付依据。计价水量以在线监测的流量计计量的数值为准。

1.5.9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自本项目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本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止,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本项目特

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调价原则进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1.5.10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原则: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原则上招标人和项目公司每两年共同按照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所约定的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计算,甲方和乙方根据计算得出调价幅度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当国家或地方征收的税目或税率与现行规定发生变化时,或者因为进水水质长期超标或出水水质标准改变导致调整工艺、进行设施改造后,招标人和项目公司应共同聘请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以确认税收影响结果和技改费用发生额,在此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如届时全国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全国范围内污水处理成本平均水平等)测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1.5.11税收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文件及规定执行,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1.6投标费用

1.6.1不管投标过程或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其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的费用。

1.6.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转让价格的3‰收取。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表示。 1.8履约保证金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履约

保证金,逾期将被视为非响应投标予以取消投标资格。

1.8.2投资履约保证金币为人民币,采用的提交方式为 转账或银行保函,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具体日期由招标人决定)汇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汇入账户后凭银行回执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不换取履约保证金收据视为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1.8.3中标人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照本须知第6.1条规定与招标人签署《*********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由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定《***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作为第一笔转让款。

1.8.4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扰乱招标秩序;

(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恶意投诉、提供虚假证据; (5)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证件参与投标的。

2招标文件

2.1发标和踏勘现场

2.1.1投标人凭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安排时间进行现场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2为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协议,投标人经招标人同意并事先安排,可进入项目所在地和建筑物内进行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1.3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1.4 招标人在组织踏勘现场中介绍的有关本项目一期工程的设施运营情况及扩建工程建设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不管投标人是否进行现场踏勘,都将被认为已了解上述情况,并充分了解了自己对本项目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责任。 2.2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运营维护方案编制要点 (5)投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编制要点 (6)附件

(7)《*********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草案)》 (8)根据本须知第2.4款发出的答疑会议纪要和第2.5款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 招标文件的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均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4招标文件的澄清

2.4.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规定的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前将其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书面形式(信函或传真同时发送电子邮件)告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2.4.2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未及时获得招标文件补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5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2.5.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任何理由,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将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回函确认。

2.5.3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5.4所有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发出书面通知,因未及时获得相关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文件及相关资料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文件的编制

3.1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函件与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非中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文献,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未提供中文译本的,将视为无效的文件资料。对投标文

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3.2投标文件文字规格建议

所有投标文件建议采用以下格式:采用A4纸编制,字体统一采用宋体,二级标题以上用小三号字,正文用四号字。投标人基本资料和文件中有关复印件同样采用A4纸规格,字体和字号不作要求,投标文件封面文字的字体和字号可自行设计;图纸采用AutoCAD格式以及A3纸绘制。图纸中涉及的单位、图例、符号等,须采用ISO标准或中国国家标准。 3.3投标文件构成及编制要求

3.3.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投标报价表、技术标、商务标组成。 3.3.2投标报价包括:(1)*********污水处理厂的转让价格,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投标人要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投标报价应以“元/立方米”为单位,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投标报价表按照招标文件附件1提供的格式填写。

3.3.3投标人的技术标包括:综合能力证明文件、运营方案。 (1)综合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① 投标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附件2提供的格式填写。

②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按照招标文件附件3—1、3—2提供的格式填写。(若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送投标文件,则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③《*********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的响应意见,按照招标文件附件4提供的格式填写。

④投标人污水处理运营业绩状况;按照招标文件附件5提供的格式填写。并附上已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含特许经营或类似协议/合同。境外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文件均应具有中文译本,并应

进行公证和由中国驻该申请人所在国的使领馆认证,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文件)。所有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同递交,由招标人代表当场核验并记录备案后退还投标申请人。未提供原件核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视为无效。

(2)运营方案:应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3.3.4投标人的商务标应包含符合性、法律方案、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三个部分。

(1)符合性:应根据招标文件“5.2.5(6)”款的要求编写。 (2)法律方案:即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中《*********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和修改意见。

(3)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六、投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编制要点”编写。

3.3.6 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数量

4.1.1投标人应提交伍份投标文件,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投标文件必须全部胶粘,否则将不予接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和“副本”字样。如果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1.2投标人提交的综合能力证明文件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4.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装订成册,然后统一装入密封袋。外密封袋上应注明:“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准启封”字样,封口处加盖投

标人公章。

4.3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4.3.1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及地点。

4.3.2根据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4.4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4.4.1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 4.4.2投标文件递交规定:

(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5投标文件的修改

4.5.1所有投标文件正、副本中任何增加或修改的地方,都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5.2在投标文件递交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密封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6投标有效期

4.6.1在投标文件递交后,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列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将保持有效。

4.6.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但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败,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5开标与评标

5.1开标

5.1.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公司主持,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相关监督公证部门参加。投标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5.1.2因特殊原因,招标人有权延迟开标会议时间。如需延迟开标会议时间,招标人在原定开标会议时间3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5.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标会上查验身份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以上证件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会议。投标人未参加会议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5.1.4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5.1.5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表的内容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情况。招标人将作开标记录。

5.1.6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未按第4.2条规定进行密封。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5.2评标

5.2.1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将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2.2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1)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5.2.3评标的基本依据

评标的基本依据为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其他补充通知、项目相关前期资料及投标文件。

5.2.4评标的基本原则

(1)评标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有三家或三家以上,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只有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当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时,可以继续评标,评出一家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该两家投标人有一家不具有竞争力,则终止此次招标。

(3)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有三家或三家以上,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只有一家投标人的投标为有效投标,应终止此次招标。

(4)评标委员会将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评审。

5.2.5评标方法、程序和标准

(1)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值100分,其中技术标满分35分、商务标满分15分、投标报价满分50分。

(2)投标总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报价标得分。 (3)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先技术标(综合能力证明文件、运营方案)、再商务标(符合性、法律方案、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最后报价标的三阶段方式评审。

(一)、技术标的评审:包括:综合能力证明文件、运营方案的评审。 1)投标人技术标中综合能力评审,即对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及运营

资质的评审,满分15分,评分标准见表1(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

表1 技术标(投标人综合能力)评分标准表

序号 1 的业绩 同类项目的2 业绩 10 评审因素 同类项目 3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在菏泽地区具有类似项目得3分; 满分3分。 在其他地区有类似项目每个得2分; 满分10分。 投标企业运营资质为“双甲”级(生活污水甲级、工业废水企业运营 3 资质 2 甲级)得2分;投标企业运营资质为“单甲”级(生活污水甲级、工业废水乙级或生活污水乙级、工业废水甲级)得1分。 合计 15 2)技术标中运营方案的评审因素、分值和评分标准见表2,对没有实质性响应“四、运营维护方案编制要点”的,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表2 技术标(运营方案)评分标准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7-8分 对招标文件“运营1 维护方案编制要点”的响应程度 8 有细微偏离得5-6分 偏离较大2-4分 主要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或技术规范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运行措施经济可行、维护计划科学、移交方案合理、响2 运行、维护和移交方案 12 应程度高得9-12分 运行措施较可行、维护计划较科学、移交方案较合理、响应程度基本满足要求得5-8分

运行措施、维护计划、移交方案响应程度基本满足要求得2-4分 运行措施、维护计划或移交方案不响应招标文件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作无效投标处理。 合计 20 (二)、商务标的评审包括符合性、法律方案、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审。

1)符合性评审,即对商务标是否完整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见5.2.6)进行评审,只做合格与否的结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予以淘汰,不再进行后续内容的评审。

2)法律方案的评审原则、分值和评分标准:

法律方案即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中《*********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和修改意见。法律方案满分5分,具体评审原则及标准如下:

①评分的原则是只对实质性修改意见进行扣分。即投标人为了完善协议而提出的修改意见,只要没有增加招标人的义务/责任,或减少招标人的权利,从而减少投标人的义务/责任,或增加投标人的权利,则不扣分。

②投标人可在其法律方案中对上述协议草案中的条款内容提出修改意见。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法律方案进行评分时,将根据投标人的修改对招标人利益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③对上述协议草案中的重复内容,投标人在其法律方案中尽管只对一处进行修改,视同其他重复地方也同样进行修改,将按其被视为同样修改的数量重复扣分。

④对投标人法律方案的评分最多得5分,即最低得分为0分。

3)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的评审因素、分值和评分标准见表3,对没有实质性响应“五、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编制要点”的,其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表3 商务(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评分标准表

序号 1 评审因素 融资方案 分值 5 资本金比例不小于50%为4分,资本金比例不小于40%1.1 融资结构 4 为3分,资本金比例不小于30%为2分,小于30%且不小于20%为1分,小于20%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2 2 2.1 2.2 2.3 资金来源 财务评价 收入测算 成本费用测算 报价合理性分析 合计 1 5 1 2 2 自有和债务资金来源落实、可靠为1分,比较可靠为0.5分,不可靠为0分 收入测算数量和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自我方案及报价一致为1分,略有偏差为0.5分,重大偏差为0分 成本费用构成和测算数据合理为2分,比较合理为1分 报价分析期望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合理为2分,比较合理为1分,不合理为0分 评分标准说明 10 (三)、报价标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转让价格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报价的核准,包括以下两方面: a、污水处理服务费第一年价格确定为0.78元/立方米,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为从20XX年开始执行的价格。

b、报价表中的价格与该投标人编写的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中采用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不一致,或与商务标的其他文件中出现的报价不一致,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转让价格得分的计算为:

政府转让底限为1750万元,低于政府转让底限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的报价为Pi,基准值为P。当Pi =P时得25分,Pi值比P值偏差0.5%扣1分,最多扣25分。

3)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报价得分的计算为:

投标人的报价为Qi,基准值为Q。当Qi =Q时得25分,Qi值比Q值偏差0.5%扣1分,最多扣25分。

4)投标人报价总得分 Fi=Pi+Qi

Fi——某投标人报价最终得分值; Pi——某投标人转让价格报价;

P——所有有效投标人转让报价的最高价; Qi——某投标人污水处理服务费报价;

Q——所有有效投标人污水处理服务费报价的最低价; 5.2.6商务标符合性评审

(1)只有通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2)符合性评审主要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未能在实质性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差的投标。

(3)以下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文件组成内容不完整;

③投标人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 ④对投资成本、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的测算明显不合理; ⑤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将作废标处理。

(5)有重大偏差之外的偏差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或数据,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不完整性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符合性,由评标委员会在量化评分时进行考核。

5.2.7投标文件的澄清及错误的修正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清或略显不合理的内容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需要提出澄清的问题,澄清问题的清单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签署要求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其他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有关澄清问题的清单、说明与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3定标程序

5.3.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上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评分过程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再对各投标人按其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此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则按照其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报价也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另行确定解决办法。

5.3.2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3.3招标人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15天内,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天内,将有关中标结果在***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5.3.4招标方不承诺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中标。 5.4中标通知书

5.4.1中标人经公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5.4.2中标通知书以招标人核发为准。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非中标单位的查询,也不对任何不中标原因进行任何解释,但将按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中标结果公示上公布废标理由。

5.4.3中标后,如发现中标人之前提供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虚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6 合同授予

6.1协议谈判及签署

6.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根据招标人的谈判进度要求,与招标人进行《*********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6.1.2若中标人未能按照第6.1.1条的规定及时与招标人进行协议谈判并签署《*********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将构成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6.1.3招标人根据本须知第6.1.2和6.2.2条取消中标资格的,有权向排名次后位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照上述第6.1.1条规定及时与招标人进行协议谈判并签署《*********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6.2项目公司

6.2.1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下列要求成立项目公司:(1)注册地点为本项目所在地;

(2)注册资本不低于本项目总投资的20%;

(3)应在《*********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

之日起45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6.2.2项目公司的设立合同和章程应以签署的《*********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为基础订立,不得有任何违反签署的《*********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或规定。

6.2.3项目公司是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而设立的专营性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内,其经营范围仅限于对本项目的经营,而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但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6.2.4在特许经营期间内,项目公司不得合并、分立,但经甲方书面同意者除外。

6.2.5中标人对于项目公司注册资金的缴纳期限和各期金额应进行合理安排,但应在法律、设立合同和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

6.2.6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一经缴纳,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6.2.7若中标人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成立项目公司,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资履约保证金。

6.2.8中标人对项目公司签署及履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中标人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应对项目公司保持绝对控股。 6.3合同签署

6.3.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署《*********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并且自签署《*********污水处理T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之日起45日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6.3.2中标人及项目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正式签署《*********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重新进行招标。

7 保密

开标后直至发出中标通知,评标委员会的所有人员和所有投标人就投标文件有关的检查、澄清、评价与比较的内容,不得透露给其他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三、运营维护方案编制要点

投标人编制的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和要求。即使本要求未涉及或未规定的内容,但为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定或本项目功能所需,投标人亦应予以考虑和说明。

1 接收、检修

投标人应根据《*********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接收计划及检修维护方案。

2 运营、维护和移交方案

2.1运营和维护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要求,编制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和维护方案,明确项目公司负责设施运营、管理、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项目公司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2) 运营达到有关处理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的保障措施和制度; (3) 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维持运营的投资计划; (4) 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提供制度。 2.2移交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

关要求编制本项目的移交方案,明确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招标人移交的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方式,移交验收程序等。

四、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编制要点

项目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范围为本项目所包含的招标内容,应包括整个项目的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和报价合理性分析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等。

1融资方案

1.1融资方案

又称资金筹措方案。投标人应在建设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结合投标文件《运营维护方案》中的运营和维护方案和移交方案关于维持运营的投资计划,合理确定项目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说明资本金和债务资金的筹措方案,并编制“项目总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1.2资本金筹措

资本金是指项目投资中由投资者提供的资金,资本金出资形态为现金,其筹措方案应说明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 1.3债务资金筹措

债务资金是项目总投资中除资本金外需要从金融市场借入的资金。信贷融资方案应说明拟提供贷款的机构及其贷款条件,包括支付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附加条件。

2财务评价

2.1评价依据和参数

2.1.1评价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投标人制定的运营维护方案、建设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 (3)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产业政策和市场价格。 2.1.2主要参数

(1)税费:按照现行国家及地方税费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计算期:与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一致。 2.2销售(营业)收入估算

2.2.1污水处理服务费

(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以投标人自身之报价作为计算依据。 (2)污水处理数量以《*********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为依据,按万吨计算。 2.3成本费用估算

2.3.1总运营成本费用估算

总运营成本费用包括电费、水费、外购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折旧费、污泥处理费和运输费、摊销费、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投标人应编制“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2.3.2与项目特许经营边界条件相关的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对项目特许经营相关边界条件的约定,结合自身的运营维护方案进行测算。

2.4财务评价报表和评价指标

2.4.1财务评价报表

应编制的财务评价报表主要包括: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编制现金流量表应计划并说明维持运营的投资。

2.4.2财务评价指标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ic=8%)、投资回收期和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由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计算偿债能力(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指标,由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计算盈利能力(投资收益率)指标。 2.5报价合理性分析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分析,结合项目的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说明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投标报价的财务可行性,以及投资者的最低期望收益率的合理性。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投标人根据其根据上述要求编制的投融资方案和财务评价、运营维护方案,编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五、附件

1附件

本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附件(文本附后)包括: 附件1 投标报价表 附件2 投标承诺函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附件4 投标人污水处理运营业绩状况 附件5 特别声明(如果有)

附件1-1 转让价格报价表

***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转让价格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

转让价格报价: (大写)人民币 万元 (小写)RMB¥ 万元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2 污水处理服务费报价表

***污水处理厂TOT项目 污水处理服务费报价表(格式)

投标人: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投标报价: (大写)人民币 元/立方米 (小写)RMB¥ 元/立方米 投标人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投标承诺函

投标承诺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我方同意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开始,直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一直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并配合贵方进行本次招投标活动。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提交投资履约保证金;

2、在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与贵方签署《*********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3、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成立项目公司,并对项目公司签署及履行《*********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我方不能遵守上述承诺,我方愿意接受贵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的任何处罚。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 的 (投标人名称) 之法定代表人 (姓名) 授权本单位的 (被授权人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 全权处理与*********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宜。

授权委托人的权限为:

1、代为签署和递交投标的相关文件;

2、有权与招标人签订《*********污水处理厂T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协议,受托的签约行为我方均予以认可;

3、有权在与招标相关的其他文件上签字。 委托期限至上述受托事宜终结之日止。 授权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被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投标人污水处理运营业绩状况

投标人污水处理运营业绩状况(格式)

项目名称 日处理规模 连续正常 (万立方米) 运营时间 项目综合说明 投标人全称(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除按以上格式填写外,还应附上以下资料:已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项目业绩的相关证明文件(含特许经营协议或类似协议/合同和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出具的项目已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未按要求提交以上证明文件或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完整的,该项业绩将视为无效业绩。

2、所有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原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同递交,由招标人代表当场核验并记录备案后退还投标申请人。未提供原件核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视为无效。

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的业绩均可作为联合体业绩。业绩表应由联合体主办方签署提交,但应在“项目综合说明”中注明该业绩所属的联合体成员名称。

4、若投标人所提交的业绩为中国境外的项目,则其相关证明文件应具有中文译本,且应进行公证并由中国驻该国(指出具证明文件的境外机构或实体设立地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5、表格可以同样方式扩展。

附件5 特别声明(如果有)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可进行特别声明(必须有投标人盖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特别声明方可作为有效的声明):

1、投标人认为其投标文件有需要特别说明的地方; 2、投标人提出的特别优惠条款。

******************污水处理厂

TOT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草案)

二〇一〇年 月

目 录

一、 总则 40 二、 定义和释义 40 三、 声明和保证 43

四、 运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 43 五、 资产转让 46

六、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48 七、 提前终止及补偿 55 八、 项目移交 58 九、 不可抗力 59 十、 违约与救济 60 十一、其他条款 61 十二、附件 65

一、 总则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甲 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 方:BB公司(下称“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鉴于:

************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能力5万立方米,其中一期工程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完成并于20 年 月正式投产运行,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2.5万立方米将根据*********发展情况择期建设。

为推进***污水处理项目产业市场化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特许经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AA公司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人,AA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设立了BB公司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以拥有、运营污水处理厂设施,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以约定条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 定义和释义

1. 定义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项目:指***污水处理厂TOT项目,项目设计日处理能力为5万吨,一期日处理规模2.5万

吨,目前已建成一期工程,视实际情况实施二期工程;

1.2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通过运营、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

污水处理厂设施,以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

1.3 经营区域:指******************污水处理厂厂区(规划红线内)。

1.4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

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1.5 法律变更:指

(1) 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有权部门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2) 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

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1.6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转让完成日,由乙方接收*********污水处理厂,并开始处理污水。 1.7 备用水样:指按照本协议规定的采集并保存的水样。 1.8 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并排放的水。 1.9

出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

1.10 进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 1.11 出水水质标准:指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

1.12 检测机构:指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有权对本项目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测的机构。 1.13 进水:指乙方从进水点接受的污水。

1.14 交付点:进厂污水的交付点为进水点计量器具或控制阀门,处理后污水出厂水的交付点为污

水处理厂产权范围内,出水点计量器或控制阀门。

1.15 污水处理服务费:甲方根据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1.16 污水处理设施: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厂区内全部建筑物、

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资产。

1.17 政府部门:指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1.18 规范:指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它

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本项目的文件。

1.19 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融资、设计、建设、拥有、运营、维护、

转让和/或移交等而需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20 融资文件:指与******************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

议、保函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1.21 谨慎运营惯例:指熟练和有经验的中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在运营类似于本污水处理厂项目中

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

1.22 补偿事件:是指双方按照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1.23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

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政府行为或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 (6) 由于非甲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7) 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1.24 “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1.25 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

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26 运营月: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

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27 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当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28 验收:指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1.29 完工验收:指甲方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测试和审核。 1.30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 (2) 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3) 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 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2.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2.1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2 “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 2.3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2.4 “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2.5 本协议中的“告知、通知、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 2.6 “元”指人民币元; 2.7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三、 声明和保证

3.

甲方的声明

3.1 甲方具有授予乙方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权的资格;甲方是转让资产的唯一合法代表者,拥

有完全的权利签订本协议,并且有能力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2 本协议附件列明的转让资产的状况真实准确,所有转让资产无附带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

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并未被法院或者其他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甲方保证原有债务不会影响到资产转让。

3.3 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乙方造成实质性影响时,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3.4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协调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3.5 甲方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

3.6 在乙方承担其他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相应补偿。 4.

乙方的声明

4.1 乙方直接经营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正式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来履行总公司的义

务;

4.2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完整的;

4.3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造成实质性影响时,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4 乙方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

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公司对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四、 运营期限和特许经营权

5. 5.1

本项目的运营期限

乙方拥有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运营权,即从商业运营期开始一直到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在运营期限内,甲方同意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5.2

在商业运营开始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本项目予以转让,受让方应依法承接乙方在本项目中的全部权利并承接全部义务和承诺。 5.3

乙方或其控股股东进行涉及本项目的资产重组导致的股权变更不视为转让,且不受本条

5.2款限制,但前提是该变更不改变本项目的最终实质控制人。 6. 6.1 (1) (2) (3) (4) 6.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特许经营权授权范围: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下独占的权利: 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处理本协议中约定量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产生的城市生活污水; 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土地;

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依照本协议,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污水处理厂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6.3

甲方授予乙方的项目特许权期限为二十八年,自项目转让完成日开始计算,至二十八年后的同日止或双方补充约定的日期。 6.4

乙方经甲方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运营能力的运营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其委托协议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应对委托的运营公司的运营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7.

项目资产的抵押

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资产、设施和设备。 8.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或抵押

出于为本项目再融资的目的(不得为其他目的),乙方可以将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质押或抵押,以特许权质押或抵押的融资文件必须获得甲方的批准。 9. 9.1

特许经营权期限的延长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期为二十八年,自本项目运营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乙方将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 9.2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特许经营期应予以延长,以使乙方可基本保持与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1) (2)

甲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造成建设工期延误或造成项目运营期中断的;

国家政策、法律变化及政府的行政行为,造成本项目的建设或运营中间停止,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 (3) (4) 9.3

不可抗力导致不可避免地延误建设工期或实际经营期限比原有期限缩短; 双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第9.2条(1)—(3)项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项目特许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

3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期。 10.

特许经营期的提前终止

特许经营期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 (1) (2) (3) (4) 11. 11.1 (1)

特许经营期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协议对方违约,协议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根据国家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必须终止本特许经营协议的;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特许经营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授予乙方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根据污水排放情况如需对第二期进行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取得第二期工程建设运营权。 (2) (3) (4) (5) (6)

乙方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本协议提前终止除外)。 本协议签署6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特许经营权证。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 负责进行本项目服务区范围内污水收集管网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在项目试运营前将污水进口铺设到进水口处,并实现通水。 (7)

依法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8)

甲方有权或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 (9) (10)

协助乙方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在特许经营期内,每年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项管理资金,按月

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按本协议将支付给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1.2 (1)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并合法拥有本项目的一切权益;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 (4)

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将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担保,;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5) (6) 11.3

接受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乙方应对环保部门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提供协助。 乙方的其他义务

乙方应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在特许经营期内管理、运营、维护、改扩建,按照适用法律、本协议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污水处理厂,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并能在运营参数范围内安全稳定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在不违背上述原则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1)

科学合理地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 (2) (3)

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进行设计、建设、运营;

获得特许经营权后需要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甲方,但BB公司的注册地址必须在************。对以上变更不得对甲方造成损失和债务关系。

五、 资产转让

12. 12.1 (1)

资产的转让 转让前期工作

于本协议生效次日,甲乙方应各自确定人员组成转让小组,负责资产转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与资产转让有关的资产清点、合同转让、人员安置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资产转让前期工作。转让小组应就该等工作分别编制工作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 (2)

甲方和乙方应对转让小组的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转让小组对资产转让前期工作所作工作报告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根据适用法律须由政府部门批准的除外。甲方和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协议签署之前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3)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依第12.1(1)条款委派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该等人员因工作所需而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亦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如该费用无法明确区分系何方委派人员所发生,则由甲方与乙方平均分担; (4) 12.2

转让小组在资产转让完成日之后解散。 转让范围

在资产转让完成日,以本协议第12.1条款所列条件满足为前提,甲方应签署书面移交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九,向乙方移交如下资产和权利: (1) (2)

甲方对污水厂资产(如附件一所列)的占有、使用、控制和收益权;

乙方所合理要求的且为甲方现有的所有转让记录、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文件及其各项批准,污水厂后续建设、运营所必需的技术及其他专门知识资料、档案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以及进入污水处理厂或与资产有关的所有钥匙、保安密码及其他物件。

12.3 土地使用权

(1)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保证乙方无偿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

(2) 如特许经营期依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确保乙方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期限相应延长,

且乙方不需要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2.4 人员

*********污水处理厂现有的人员由甲方负责完成身份置换,乙方原则上择优聘用原厂职工,被聘用职工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继续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被聘职工服从乙方的人事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处理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承担权利和义务。

不愿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甲方负责解决。 12.5 甲方和其他方物品的移走

(1) 自乙方签署协议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从污水处理厂移走属于甲方不再转让范围以

内的物品,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无关的物件(清点转让资产所需的物件除外)。

(2) 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移走上述物品,乙方将告知甲方后将未移走物品移至适当地点存放保

管,因此产生的搬迁、存放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12.6 风险转移

在资产转让完成日,双方签署全部转让资产书面移交文件后,该全部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责任转移到乙方。 12.7 转让的效力

自资产转让完成日起,甲方占有、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权利和义务立即终止,项目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2.8 书面通知

甲方在完成本协议第12条所约定之各项工作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办理确认手续。 13. 转让价款和付款方式 13.1 转让价款

资产转让价款起买价为人民币1750万元。 13.2 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清1000万元,三个月内再付400万元,余款6个月内付清或作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按价折扣。

13.3 付款程序

乙方以汇票或转账的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14. 资产转让事项 14.1 资产交付及融资担保

(1) 在资产转让完成日,甲方应与乙方签署书面移交手续。

(2) 甲方同意,在遵守项目协议及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自资产转让完成日起,在特许经营期限

内乙方有权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融资款项只能用于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和设施的经营。本条所涉及的融资及担保事项,乙方须于经营期届满二(2)年前或提前终止经营一(1)个月前处理完毕。乙方以上述资产和权利向债权人提供融资担保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融资文件,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融资担保。甲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给与书面答复。若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前述期限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同意该项融资担保。 14.2 资产转让税费和批准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担因资产的转让所引致的各自全部税费和开支。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5. 一般约定

15.1 项目运营期间,乙方应执行谨慎运营惯例,按有关协议约定配置有资质的专业管理、技术

和操作人员管理本项目,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保持污水处理厂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按照规定对进厂和出厂水质进行检测,并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 15.2 乙方应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培训员工,使所有员工能持证上岗。乙方应建立

完善的生产日志和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依法接受建设、城管、环保、安全生产、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向这些政府部门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资料。 15.3 乙方应按环保部门的规范要求,配备水质监测设施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15.4 乙方须尽可能处理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不得无故拒绝处理或不达标排放。但当来水

量长时间超过设计处理能力20%时,并向甲方提出临时措施及扩建方案,若甲方一个月内没有答复时,可以拒绝超量来水的处理。 16. 运营维护手册 16.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6.2 商业运营日开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

标准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16.3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

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 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

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 17. 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17.1 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

乙方在运营过程中,有义务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17.2 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为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在不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对已不能正常提供本协议约定服务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更新改造。 17.3 在项目商业运营后可能发生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

乙方应使污水处理的出水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若为达到(但不限于)超过上述目标而在项目商业运营后可能发生的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程,乙方应在(但不限于)国家提出水质达标明确的时限要求时向甲方及时提供建设方案及费用评估以完成以下事宜:

(1) 乙方进行升级改造工程前,本协议各方应就包括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费用进行

核定,作为转让经营到期后的移交资料,此费用应有乙方承担。

(2) 甲方应积极完成升级改造工程的审批工作,保障完善工程的建设用地,并派代表对升级改

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3) 乙方应在各方确定一致的期限内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并在进水水质符合

工程设计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 17.4 其他工程

特许经营期内,若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高出水标准或增加出水监测项目,需要新建或增加工程才能满足要求时,由本协议各方共同确定解决方案;新建或增加工程的建设须参照本协议规定执行。 18. 暂停服务

18.1 乙方应善意经营,保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营,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和更新。乙方

每年要对厂区设施进行至少一次计划内检修和维护。在计划内的检修和维护期间,乙方应

尽可能的保证部分处理设施保持运行。

18.2 乙方应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将其拟进行的重大维

护和更新工作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至少三十(30)日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预定日期之前七(7)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18.3 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并且每一运营

年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

18.4 如因完善工程、升级改造工程、和其他工程的建设施工、测试或竣工验收等而需暂停服务,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该暂停服务列入下一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具体暂停服务时间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8.5 乙方提供的暂停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2)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3)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4) 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19. 计划外暂停服务

19.1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

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19.2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计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处理计划外

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19.3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尽最大努力

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19.4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5 乙方对设施常用易损件、药品必须按规定储存,不得以缺药品、缺配件造成停产,否则甲

方有权依法对乙方进行处罚。因乙方原因造成停产超过6小时罚款2万元,超过12小时罚款4万元,以此类推。 20.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 20.1 进水水质标准 20.2

(1) 本项目执行的进水水质标准(按照设计标准)

BOD5 mg/l ≤250 CODCr mg/l ≤425 SS mg/l ≤335 TN mg/l ≤35 TP mg/l ≤3.5 PH 6~9 (2) 乙方对进水水质情况进行检测,若发现水质超过污水处理规定的标准时,及时通知甲方确

认后,双方共同报当地环保局,请求追究超标点源单位责任。

(3) 甲方应尽力保证项目的进水水质标准能达到上述标准, 如果进水中含有毒有害成分,破坏

了污水处理厂生物系统,造成污水处理厂停工或重新调试,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给项目设施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20.3 出水水质标准

在进水水质符合规定指标的前提下,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标准,具体检测指标及标准如下表规定: (1) 项目执行的出水水质标准(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确定) BOD5 mg/l 10 CODCr mg/l 50 SS mg/l 10 TN mg/l 5 TP mg/l 1 PH 6~9 (2) 当出水水质排放标准提高或检测项目增加导致处理成本增加时,乙方有权要求重新核定污

水处理服务费标准。 20.4 在线监测

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水口必须安装COD等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及维护。如需实现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上传数据的,相关设备由甲方协调环保部门安装并承担费用。 20.5 污泥处置标准

(1) 本项目所产生的污泥须进行脱水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2) 乙方应负责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所产生的污泥进行浓缩脱水处理,污泥经脱水处理后

含水率应不高于80%。经浓缩脱水处理的污泥由乙方负责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由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当因甲方要求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污泥进行其他处理导致成本增加时,乙方可

以要求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以同等补偿乙方所增加的成本。 20.6 责任免除

如果乙方出水水质及污泥排放符合本协议出水水质及污泥排放标准,但环保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标

准而对乙方予以处罚的,在满足协议规定标准的情况下,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协调环保部门做复检工作,争取宽松的经营环境。 21. 中水回用

当甲方要求进行中水回用时,双方应对相关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22. 污水处理

22.1 一般情况下的污水处理

在实际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的情况下,处理后污水的出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一级A排放标准。 22.2 特殊情况下的污水处理

如因实际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工艺造成损害,乙方应在两日内拿出改进修订方案,在甲方的监管下5日内抢修恢复生产。停产期间按30%合同支付污水处理费。如超时修复生产每超6小时罚款2万元。 23. 水样采集和检测 23.1 检测项目和考核方法

(1) 乙方应设立水质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2) 对进水水质、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3.2 水样的采集和检测

作为本协议之目的,进水和出水的水质通过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确定。

乙方应亲自或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按照本协议的要求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频率进行下列检测:

(1) 就有关指标进行连续的在线检测,该检测只作为参考数据,不作为考核的依据;

(2) 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产生的出水中对环境安全十分重要的那些指标进水和出水的日常取样、

检测和分析(“日常检测”),该检测作为甲方对乙方的一种监督方式,作为考核的依据;这些指标为: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NH4-N、TP

23.3 水样检测结果的报告

(1) 乙方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一运营月的运营

记录报表;

(2) 如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实际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者出水水质指标超标,乙方应立即按照本

协议规定书面通知甲方。 24. 甲方的核实和抽查

24.1 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督

甲方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代表进入污水处理厂,依据本协议及适用法律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就相关违约或违法行为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应接受相应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依法及依照本协议约定进行,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

24.2 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

为准。

24.3 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若抽检排出水质合格

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 25.1 水量的计量

(1) 在商业运营日之前,由乙方负责安装进水、出水计量设施。

(2) 双方共同派员每日进行一次进水和出水水量的计量,进水水量将作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的计费依据。

(3) 甲方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将根据乙方处理的污水量计算并支付。

处理污水量包括基本水量和超进水量两部分,其中基本水量指本协议确定的每年平均日进水量,超进水量指乙方每日处理的超过基本水量以上的进厂污水的数量。

(4) 乙方的计量设施分进、出计量。如出水设施出现故障,可以进水设施为准,关闭在24小时

内修换结束,恢复计量。 25.2 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1) 污水处理服务费采取“每日计量、每日计费、每月支付”的办法,甲乙方在每月的5日前

核定上月的处理水量,由甲方将核定过的处理水量表报送县财政局,并协调县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足额支付上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2) 自转让完成日起,20XX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人民币0.78元/立方米,以后如价格

调整可参照周边价格并结合***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或执行上一级的相关文件规定。 25.3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税费规定,同时享有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25.4 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方法

(1) 项目试运营前双方按照物价指数的变化幅度同比例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2) 在项目运营期内,项目每运营二年后,当影响项目运营成本的项目发生变化时,乙方可以

提出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申请,甲方应在收到调价申请的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和批复。乙方可以提出调整服务费单价的成本项目包括电费、药剂费、员工工资福利费、政府规费和税收、污泥处置费、当地CPI指数等六项。

(3) 本条所述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为乙方在享受国家现行税收政策下的价格。 (4) 乙方应将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进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的有关信息提供给甲方。 (5) 甲方需负责依法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必要的授权(包括对调整后运营水价的批准),以及需

要依法从政府部门获得必要的财务支持,以执行价格调整公式。

(6) 双方理解,由于本款所指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调价乃甲、乙双方之间的商务约定,并不直接

导致政府向最终排污单位和居民收取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的调价,故并不适用有关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 (7) 调价公式见附件十二 25.5 基本水量

(1) 在本项目建成后,在各年度内,平均每日输送处理厂的污水量不少于下表数量: 运营年年份 20XX年 20XX年 20XX年 基本水量 1万立方米/日 1.5万立方米/日 2万立方米/日 20XX年起至特许经营期届满(或二期工程运行前)止 2.5万立方米/日

(2) 当实际进厂污水水量不足此数时,甲方将按基本水量计算处理水量并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

服务费。

(3) 在商业运营日后的某一年度的正常运营日平均进水水量超过该年度的约定日基本水量10%

的,合同双方应就调整以后年度的基本水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 在计划内的暂停服务期间和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甲方按照适用的基

本水量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25.6 污水处理服务费

(1) 若当月每日平均进水水量小于或等于基本水量,且乙方全部处理达标,当月[污水处理服务

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基本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2) 若当月每日平均进水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乙方全部处理达标,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

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实际处理水量×当月运营天数]。

(3) 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处理污水或污水处理能力受影响,则在该不可抗力持

续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6. 开票和付款 26.1 账单和票据

(1)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个月污水处理的数量及应付

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经甲方认可。乙方按照上述金额,向甲方开具污水处理服务费账单(下称“账单”),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2) 甲方应在收到账单后五(5)日内支付乙方无争议的金额。乙方应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收费

凭据。

(3) 如甲方对账单持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账单后五(5)日内通知乙方(下称“争议通知”)。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有关账单后的五(5)日内发出争议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账单。 27. 违约金 27.1 乙方违约

(1) 违反出水水质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a) 当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

标准,则不达标排放当日乙方应按附件十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

(b) 当进厂污水的某一项或多项污染物浓度指标超过设计标准20%时,视作水质严重超

标,可能导致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及处理工艺受到极大损害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此期间,污水处理厂可以拒绝接受该污水,但甲方免付污水处理费。

27.2 甲方违约

(1)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甲方的进水不符合进水质量标准,则甲方按照附件十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就该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 27.3 乙方违约金的支付

乙方根据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在向甲方开具账单时将该等违约金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27.4 不重复支付

违约金与国家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的罚款不能同时收取。

六、 提前终止及补偿

28. 提前终止的提出 28.1 由甲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下称“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或者乙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任何

保证被严重违反;

(2) 未经甲方事先或事后同意,乙方连续24小时或任一运营年累计240小时无故完全终止运营

污水处理厂;上述时间不包括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

(3) 乙方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或者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4) 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5)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其他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

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8.2 由乙方提出的提前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下称“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 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作出时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

(2) 甲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政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

够承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不利影响; (3) 甲方非依本协议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或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

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 甲方一年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及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 (5) 因政府法律或政策变更的原因,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而该影响不能根

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得补偿;

(6) 项目资产非因乙方违法经营被接管、征用、没收以至于项目无法维持其经营; (7) 非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取得和维持本协议所述的特许经营权;

(8)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

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60日内仍未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28.3 其他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9.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和提前终止通知 29.1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 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发出该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

况。

(2)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各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

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措施。

(3)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

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29.2 提前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各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者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否则,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本协议终止日为通知书中指定的移交日。 30. 提前终止的一般后果 30.1 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乙方就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即终止。 30.2 继续履行至移交日

自任何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移交日前一日,各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30.3 终止的后果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依据本协议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31. 提前终止的补偿

31.1 本项目及项目资产的占有、使用、控制和收益等权属乙方所有,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

乙方均拥有其全部权益。

31.2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资产,甲方应根据

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予以补偿。 31.3 补偿方式

特许经营期提前终止,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购买乙方拥有的本项目权益,购买价格应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项目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准,具体的收购价格如下: (1) 提前终止是因为乙方的行为或甲方根据第28.1规定的情形而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则甲方应

按照项目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九十(90%)的价格购买项目资产。

(2) 提前终止是因为本协议第10条中第1、3、4、5款原因所导致的,甲方应按照项目资产公

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百(100%)的价格购买项目资产。

(3) 提前终止是因为甲方违约或乙方根据第28.2规定的情形而发出提前终止通知,甲方应按照

法定机构的评估价值购买项目资产。

31.4 如本协议双方在提前终止事项发生时达成其他补偿方式的,从其约定。

七、 项目移交

32. 移交范围

32.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

移交污水处理厂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 (1) 污水处理厂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2) 与污水处理厂相关的由乙方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

他动产;

(3) 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 (4) 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

(5)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而购置的资产、货物;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

要求的,由乙方在移交日拥有的、且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管理所必需的其他物品与资料。 (6) 与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

文件资料。 33. 债权债务处理

移交完成前,与上述移交范围内有关的违约、侵权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完毕。上述移交范围不应附带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 34. 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日前污水处理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35. 移交组织机构

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在双方就提前终止补偿达成协议后十日内,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36. 零配件及备品备件

各当事方应就拟予以移交的备件零配件及备品备件清单、移交的技术细节和有关保证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在移交时,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足以满足污水处理厂为期一个月正常运营需要的零配件及备品备件。 37. 承包商保修单和保险的移交

乙方在移交时应将承包商和供应商所有未到期保证和保修单以及所有保单、暂保单和背书单据移交给甲方。 38. 技术移交

在移交日,乙方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乙方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甲方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包括以许可证的方式进行移

交或转让。

39. 最后恢复性大修(无偿性)

乙方与甲方协商后,在移交日前18个月至移交日前6个月之间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计划中的恢复性的全面检修,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前6个月完成。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12个月由移交委员会核准。恢复性大修后,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应达到移交委员会共同认可的标准,污水处理厂的状态应保证处理污水水质达到当时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标准,日污水处理能力达到污水厂设计能力的90%。 40. 人员的接收

40.1 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确定的人员移交方案,根据自愿原则,由甲方根据需要接收污水处

理厂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员工,乙方协助办理相关的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40.2 未被接收员工应由甲方协助乙方安置。 41. 合同的取消、转让

如甲方同意,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甲方承继,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 42. 无关物品的移出

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后30日内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协议。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将该物品移运至某一合适地点安全保存,其中涉及的所有合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43. 移交费用

双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

八、 不可抗力

44. 不可抗力 44.1 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 44.2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

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各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

44.3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且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各

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2) 如果各方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者知道发生之日起90日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继续

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如果各方未能在上述90日期限内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确认项目无法继续运行,则任何一

方有权送达提前终止通知,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

九、 违约与救济

45. 违约赔偿

45.1 本协议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等的赔偿,

该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该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45.2 如果一方能够合理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该方可予以免责。 45.3 减轻损失的措施

(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的减

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

金额。

(3)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 45.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一方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另一方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对所致的损害造成的等额损失。 46. 争议的解决 46.1 协商解决

(1) 若项目协议各方对于由于项目协议、在项目协议项下或与项目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的解

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项目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46.2条款的规定。 46.2 仲裁

若各方不能按照第46.1条款的规定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可申请菏泽市仲裁委员会解决,也可将该争议提交***人民法院。

十、 其他条款

47. 税收

47.1 各项税费按照国家现行的文件和规定执行。 47.2 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48. 转让 48.1 甲方的转让 (1) 转让的同意

(2) 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3) 除外条件

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指定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承继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或甲方与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继承实体:具有承担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48.2 乙方的转让

(1)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2) 未得到甲方事先同意, 乙方不得转让用于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厂任何资产,权

益亦不得以上述资产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权益,但根据本协议进行的融资担保除外。 49. 保密

49.1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项目协议的资料、信息

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他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和公司依证券上市规则要求而需披露外,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之后的五年期间。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发布稿件。 49.2 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50.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通知

各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1. 其他条款

51.1 完整的协议及修改

(1) 本协议(包括下述所有附件)构成了双方对协议主旨的全部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有关

本协议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审批机构

批准方可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3) 对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 51.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中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各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51.3 协议的优先性

对本协议的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正文保持一致。如果本协议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52. 通知 52.1 地址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签发各方:

甲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 收 件 人:[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乙方:BB公司

地 址: [ ] 收 件 人:[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52.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第52.1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53. 附件目录 附件一:转让资产清单

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场地平面图

附件三:同意出售资产决议(后补) 附件四:污水处理厂现有人员情况表(后补) 附件五: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后补) 附件六:原有合同(后补)

附件七:原有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解除(后补) 附件八:转让小组工作报告(草签后编制) 附件九:书面移交文件(后补) 附件十: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附件十一:进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附件十二:调价公式

附件十三:双方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 54. 非弃权、协议文字 54.1 非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面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上述权利的放弃。 54.2 协议文字和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解释和执行,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三]份。 55.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6. 签署、盖章及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甲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BB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20XX年 月 日日期:

十一、 附件

附件十:污水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

(1)污水中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

该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浓度×出水水量

附表3.1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参数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NH4-N(以N计) 总磷(以P计) 污染当量值(千克) 0.5 1 4 0.8 0.25 (2)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当出水水质超标时:

出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附表3.1所列浓度较高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注:出水水质超标计算违约金时,化学需氧量CODCR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中只计算两项中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注:此类计算公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抗力期间不适用。

附件十一:污水进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金

(1)污水中某一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

该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实际浓度×进水水量

附表4.1

序号 1 2 3 4 5 参数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NH4-N(以N计) 总磷(以P计)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

污染当量值(千克) 0.5 1 4 0.8 0.25 (2)进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 当进水水质超标时:

进水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附表4.1所列浓度较高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注:进水水质超标计算违约金时,化学需氧量CODCR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中只计算两项中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注:此类计算公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抗力期间不适用。

附件十二:调价公式

1. 调价原则及程序

自商业运营日起,调价的提出和调价幅度的确定均按照下述规定和公式进行。

在符合调价周期(二年)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应在某一运营年度截止一(1)个月前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因素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计算相关因素变动幅度,并根据调价公式进行计算。如果符合调价公式所述调价要求,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计算依据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申请后,履行必要的程序审核确认后在该运营年年底以前予以调整,调整价格从申请日后下一个运营年度1月1日起执行。

2. 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是将当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Pn=Pm×K 其中:

Pn=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Pm=第m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 n-m=2

 当m=1时,Pm为乙方第一个商业运营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为0.85元人民币/立方米(如有调整,按调整后价格) K =调价系数 K=a(En/Em)+bLn/Lm+c其中:

a=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b=人工成本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c=化学药剂费消耗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d=污泥处置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e=折旧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f=价格构成中电费、人工成本、化学药剂费、污泥处置费用及折旧费用以

Chxmnx+ dSln/Slm + eDn/Dm +f

CPIxmnx

(注:c和f项分别为从第m年到第n年的Ch指数和CPI指数的连乘)

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比例

a+b+c+d+e+f=100%

a、b、c、d、e、f取污水处理厂正式商业运营后一个完整运营年的运行数据的月算术平均值,由乙方与甲方本着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第一次调整后每六(6)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污水处理价格构成的变动)进行一次修订。

n =第n年,为调整价格的当年

m =第m年,为上一价格调整年度,第一次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时,为

商业运营第一年。

En =第n年乙方的电费指数(乙方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术

平均数计算)

Em =第m年乙方的电费指数(乙方所付的每度用电电价,按当年电价的算术

平均数计算)

Ln =第n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第n-1年“《县直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劳动工资

Lm =第m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第m-1年“《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对应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劳动工资

Chn =第n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

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第n-1年对应第n-2年的价格指数 Chm =第m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原料、材料、燃料、

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第m-1年对应第m-2年的价格指数

Sln =第n年时甲方认可的乙方的污泥处置费用 Slm =第m年时甲方认可的乙方的污泥处置费用 Dn =第n年时甲方认可的乙方的折旧费用 Dm =第m年时甲方认可的乙方的折旧费用

CPIn =第n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年份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第n-1年对应第n-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m =第m年***统计局编制的《***统计年鉴》公布的“主要年份物价指数-居民消

费价格指数”第m-1年对应第m-2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价格调整周期:两年。

E、L、Ch、Tax、Sl、D、CPI于商业运营日的值应于本协议签订后确认。 如果上述任何指数不能自***统计局公布的资料中得到,则采用*********

菏泽市统计局公布的该指数替代,如果菏泽市统计局也无法得到资料,则采用*********统计局公布的该指数替代。自***统计局提供上述指数之日起,改为采用***统计指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