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为加强浙江石狮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市场商贸城、场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开办单位管理规范
1、注册登记.市场开办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 2、机构健全。市场应设有与市场规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部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设施齐全.有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有配套、方便、清洁卫生的公厕及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有禁烟标志;有醒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有政策法规、价格行情、检测结果公告栏;有市场档案及其专用设备;有醒目的摊位布局示意图;有醒目的行市标志牌;照明、采光设施完善;有计算机管理系统。 4、环境整洁。市场建设工程、设施良好并符合市场运行及发展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市场有专用场地,地面硬化,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市场的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5、整齐划一。上市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口不暴市;有明码标价牌,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信誉卡;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定期校正维护。 6、查验资格。开办单位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可追溯材料,并予以备案。 7、严格准入。开办单位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市场。加强市场巡查,每天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
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的食品和其它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或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文明守信.积极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市场精神文明程度较高,文化氛围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文明及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诚信守法。场内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证照齐全.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不无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3、明码标价。商品明码标价签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货签对位,对售出的商品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熟肉制品、干海货必须使用电子秤具. 4、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食品经营业户必须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即: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 5、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6、落实“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7、落实“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8、禁止销售违禁商品.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有迷信、恐怖、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 三、市场巡查管理规范 (一)巡查机构 1、工商分(市)局设立市场巡查指挥中心,负责本局市场巡查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市场巡查工作经验。 2、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及经济户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市场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
小组管辖的市场巡查工作. 4、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分(市)局的市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开办者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使用的公章、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场内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销商品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畜禽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经营行为。 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场内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基础巡查。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开办主体和场内经营主体,每年、逐户进行有计划、全面系统地巡查。 2、定期巡查.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自辖区市场数量、场内经营者数量及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完成规定的巡查任务。 3、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整治或针对辖区内某一阶段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实施专项的、突击性的巡查. 4、交叉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不同工商所、不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之间实施的互查活动。 5、督导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各工商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查看,督办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次数 1、对市场内经营畜禽肉类、熟食类、农产品等食品的业户,每天
至少巡查1次; 2、对市场内经营包装食品、饮料、调料、酒类、食用原料等市场每周至少巡查2次; 3、对落实“食品安全四制”、 “农产品来源溯源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快速检测、消费纠纷调解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每周至少巡查2次; 4、对市场内的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等其它日用百货每月至少巡查1次。 (五)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四、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畜禽肉类: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畜禽肉类产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两证齐全;其它区(市)参照此明示方式执行。 2、预包装食品类:国家明确规定强制执行“QS\" 标志的28类食品,入市销售必须有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QS”标志. 3、豆制品类: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有供货单位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有效合格证明等。 4、水产品类:水产品类食品不得存在腐烂变质现象,水发制品不得使用防腐剂等化学物品。现场宰杀活鱼业的户应有专用设施、设备,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5、蔬菜水果类: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及有关采购证明等,并经快速检测符合食用标准。 6、熟食品类:销售场所应确保生、熟分离,不得混杂销售;业户应衣帽整洁、容器洁净、有健康证明;销售凉拌食品的具有冷藏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及其他入口食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场内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7、其他商品:市场上销售的服装、鞋帽、土杂品、儿童玩具、五金电器等商品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无假冒伪劣,无安全隐患. 五、落实制度管理规范 (一)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1、产地溯源制。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产地溯源制\".即农产品批发商在采购种植户或上一级批发商农产品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青岛市入市农产品产地证明单》。批发商入市交易前,市场开办者负责对照《产地证明单》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货农产品进行查验,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市场印章放行入市;证物不符者,不得盖章,不得放行入市交易。 2、实名标注制。在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实名标注
制”。市场内的零售业户应当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明示业户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来源明示表》、进货凭证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数量、批发商或种植户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零售业户销售生鲜畜禽肉时,应当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 (二)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1、索取证照。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每半年核对一次. 2、索取票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3、分类归档。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4、监督落实.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 (三)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1、健全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也应建立销货台帐。 2、准确记录.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厂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备查验追溯。 3、妥善保存.经营者要妥善保管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查阅。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为两年。 4、电子备案。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将场内经营者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整理入,制成电子备案库,实现商品来源快捷查寻和追溯。引导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建立具备“证件到期自动提示”功能的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 5、监督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场内经营者的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发现上市商品未建立台帐的,应依法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 (四)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建立“快速检测室”。市场应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
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2、检测的重点项目.快速检测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粮油食品中黄曲霉素;畜禽鲜肉中水分含量及“瘦肉精”含量;熟肉制品、酱菜中的亚硝酸盐;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干货、蔬菜、水果中的二氧化硫;农产品中的保鲜剂、添加剂等。 3、检测的数量批次。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日检测进入市场交易的全部农产品批次;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抽样检测,每日不得少于12个农产品品种。 4、及时分析公示。根据抽检工作情况,写出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分析,并在市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和消费提示等。 5、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对初步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根据协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将样品送交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四位一体”管理规范 1、健全网格模式。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完善“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工作标准,根据市场规模大小,确定各网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2、明确网格职责。四个层面网格职责为:工商监管网格:依法行政、查纠违章;市场自管网格:依法经营、搞好自管;行业自律网格:自我管理、主动配合;社会监督网格:热心公益、积极监督.并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有关情况统一制成《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放置于市场醒目位置,以便于内外监督。 3、完善网格档案。依托各自网格层面的工作职能,以工商机关的“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完善网格监管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流程图、各类制度等,并健全工商巡查记录、市场自管记录和自律监督记录等台帐,形成动态的监管工作档案。 4、及时沟通总结.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通报阶段性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部署有关专项检查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热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高效的监管合力. 七、信用分类管理规范 (一)信用分类.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综合管理事实为依据,对应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事求是,与市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综合平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与省、市级“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等活动相结合,推荐为省、市级“规范化文明市场”的,一
般应为信用等级评定较高(A或B级)的市场.对市场硬件差、环境脏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市场,应评定为C或D级。各区、市辖区内市场信用评定应综合平衡,各类等级市场数量比例应均衡、合理。 (三)距离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要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市场可适当采取“远距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实行“近距离、零距离”监管。 (四)动态认定.各级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根据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查办案件、年检验照等涉及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综合监管情况,发现影响市场信用等级认定的重大事项时,要随时对市场信用等级进行提高或降低。对于新开办的市场,应及时做好动态认领及信用认定工作。 八、消费投诉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投诉信箱、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公布调解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配备专(兼)职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努力做到化解消费纠纷不出本市场。 2、工商所市场专管员应认真受理消费申诉和举报,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积极协助市场开办者处理有关纠纷争议,力求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本所辖区之内。 3、调解消费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耐心细致、以人为本,积极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4、对因消费纠纷和申、投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矛盾激化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相关执法部门请求帮助,妥善控制事态发展。 5、对无法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应依法下达终结调解书,并提示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突发事件管理规范 1、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均应建立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及时、妥善地处置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 2、制定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全员发动、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果断处置市场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应急处置。发生市场突发事件后,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局面,调查事件原因,查清同批次商品(食品)来源、购销数量、流向等,并采取收缴处理、停止交易等措施,严防事态扩大漫延。 4、重点防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口蹄疫、鼠疫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进口食品、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疫情蔓延的商品的
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警钟常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经常对经营者进行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防范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 本规范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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