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许可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使用方): 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肖像许可方(甲方)和使用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的使用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一般约定
1、乙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聘请甲方为乙方拍摄宣传照、广告宣传片及相应场景影像摄制。
2、甲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广告灯箱;②各种宣传册画面;③广告片、宣传片或者其他用于乙方对外营销宣传推广所需的拍摄内容。
1 / 4
2、使用形式
乙方使用甲方肖像作为上述题材的平面宣传画面、宣传资料、视频镜头及销售附带光盘等。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电视、画册、杂志、网络等)。
3、使用地域范围: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进行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1、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于拍摄完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肖像许可使用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含税)。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采用现金支付的,甲方需在接受款项时出具收款凭证,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 4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带有甲方肖像权的作品,对乙方损害甲方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制止。
2、甲方有权获得因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而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
3、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其肖像,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
4、甲方承诺不再许可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使用其肖像。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并将该作品用于乙方需要的营销宣传推广用途。
2、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
3、乙方依法享有由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和财产权益等其他权利,甲方不得随意干涉乙方权利的行使,未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肖像作品。
4、乙方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或其他形式,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用作任何形式的非法目的。
5、乙方应支付甲方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
七、肖像权许可的特别约定:
3 / 4
肖像在使用期间,乙方需要将肖像改成其他形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形式),或作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另外许可他方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首先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4 /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