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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0年4月) 2010-04-08

2020-07-08 来源:华拓网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承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有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公司董秘办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资产经营”、“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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