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伤管理规定及奖惩条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保障集团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全集团的平安生产工作井然有序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为职工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全体职工 二、 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2021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工伤认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 集团事故申报程序
3.1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本公司领导、集团安环办进行报告,同时立即组织救护。
3.2发生事故公司平安负责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取证,留存影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取证,调查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原因。 3.3由本公司平安负责人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格〕,准备好相应材料,并于48小时之内送于集团安环办。
3.4集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申报,如职工自愿不做工伤申请,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说明。
3.5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谎报、瞒报事故,因拖延、谎报、瞒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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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其公司全部承当,并追究相关责任。
3.6各公司必须如实的上报事故发生经过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事故发生经过,推卸责任。一经查明,将给予严厉处分。
3.7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那么。〔附“四不放过〞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安环办。
3.8工伤职工全部治疗结束后,应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如果职工自愿不做工伤等级鉴定,应写出书面说明,并交与集团安环办备案留存。 四、医疗费用报销
4.1受伤害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后,集团人才中心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政府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 4.2受伤害职工经认定,未到达工伤标准,由当事人自己承当一切费用。 4.3受伤职工需留存急诊病志、门诊收据、门诊费用明细、住院收据、住院治疗明细、出院小结等,以便工伤确认后给予报销。 五、奖惩条例
5.1事故发生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谎报、瞒报,一经发现,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一次处分,并全集团通报批评。全体职工有举报权,举报一经证实,集团奖励200元。
5.2不得伪造事故发生经过或推卸责任,一经查明,将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一次处分,并全集团通报批评。全体职工有举报权,举报一经证实,集团奖励200元。
5.3因事故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将处分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总和的10%。处分当事人直接领导医疗费用总和的5%。
5.4因违章指挥造成职工受到人身伤害的,将处分违章指挥责任人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总和的15%,处分事故当事人发生医疗费用总和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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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公司平安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处以事故医疗费用总和5%的罚款,公司平安管理负责人〔生产部经理和公司平安主任〕处以事故医疗费用总和2%的罚款。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车间主任及车间平安员处以事故医疗费用总和1%的罚款。
5.6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总和超过1万元低于5万元,将扣除当月平安考核分2分。超过5万元低于10万元将扣除当月平安考核分3分。超过10万元将扣除当月全部平安考核分5分。
5.7经考核全年未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的公司,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级公司给予5万元奖励,二级公司3万元奖励,三级公司1万元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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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 : 填表日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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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机关公务员填写“公务员〞,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工伤医疗机构一栏应填写受伤职工选择的两家医疗机构,但必须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工伤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机构按实际就诊医疗机构填写。 8、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登记证号一栏不填。
9、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10、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当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8〕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确实认。
11、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写内容是否真实。
12、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工会组织代表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备注栏写明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并签字、盖章。 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文书编号。
15、此表一式四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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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姓 名 身份证 号 码 所 在 街 道、乡〔镇〕 工 作 单 位 单 位 地 址 法 人 代 码 参加工 作时间 事故时间 伤 害 部 位 或疾病名称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危 害 岗 位 性别 家 庭 地 址 出 生 年月日 照片 所 在 街 道、乡〔镇〕 用工形式 诊断时间 工伤保险 登记证号 职业、职务、工种或工作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 害 时 间 申请工伤 □工伤 或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 工伤医疗机构 1. 2. 受伤害经过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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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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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析会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会人员:
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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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登记表
发生事故的部门:
发生时间: 责任者姓名: 事故地点: 事 故 原 因 教 育 情 况 事 故 责 任 者 处 理 意 见 项 目 防 范 措 施 完 成 日 期 责 任 人 登记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字: 登记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份,发生事故的部门、平安管理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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