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排烟的
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排烟的有关规范
(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壹.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壹、二级 范按本1.0.2条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三层或设置于四层及四层之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备注
三级 5层 1200 1.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二层或设置于三层及三层之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于三层及三层之上楼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于二层 四级 2层 600 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二.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壹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上表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四.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壹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1.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和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和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
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于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和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五.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2. 1.设置于壹、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七.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于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运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4.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联通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于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
3.
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俩侧的防火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于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
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八.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于壹、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于袋形走道的俩侧或尽端。
九.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于袋形走道的俩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于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于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于地下壹层时,地下壹层地面和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壹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应按本规范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4.
防烟和排烟
壹般规定:
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3.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壹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2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4中庭;
5设置于壹、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于四层及四层之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壹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
室、半地下室;5.
7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4.
机械排烟系统和通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且应符合及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5.
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和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5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和空调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自然排烟
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按本规范应设置排烟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
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6.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
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于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且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机械防烟
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和
下表的规定不壹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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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 合用前室 15000 22000 25000 16000 13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俩个或俩个之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3.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
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
5.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
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6.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7. 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 8
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机械排烟
1. 是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于管井内;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于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
4. 于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
量的50﹪。
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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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和部位 单位排烟量〔m3(h.㎡)〕 换气次数 (次/h) 担负1个防烟分区 室内净高大于6m且不划分防烟分区的空间 担负2个及2个之上防烟分区 中庭 体积小于等于17000m3 体积大于17000m3 — 6 120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体积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 60 — 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备注 — 4 于102000m3/h 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应和排
烟风机连锁,当任壹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
自行启动;
2 排烟口或排烟阀平时为关闭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
置;
3 排烟口应设置于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和附近安全出
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于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于疏散走道;
5 .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
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于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2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
3排烟风机应能于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于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和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9.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于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于通风机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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