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
为建立健全军转干部科学考试安置制度,避免接收单位分散多头组织考核,军转干部反复参加考试,根据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 [20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考试对象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条件,选择计划分配方式安置志愿到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营级以下军队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军队干部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转干部,下同)。二、考试
(一)组织管理。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阅卷评分和公布成绩,省人事考试局协助做好教务工作。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军转干部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并会同本级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二)发布公告。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考试公告。地级以上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举行考试前落实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接收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数量和岗位,报经省军转办审核后发布公告。接收计划的人数和岗位统一经发布,不得减少或取消。
(三)受理报名。地级以上市军转办负责受理考试报名,在部队受过处分,且法律规定不
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不予报名考试。
(四)组织笔试。原则上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必要时,可加考机关公文写作或专业科目等。笔试实行百分制计分。省军转办负责统一公布笔试成绩,并将笔试成绩通知各市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笔试教务组织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教务组织办法执行。
(五)考试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组织有关人员赴各考巡考,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情况及考风考纪情况。
(六)考试纪律。参加考试的人员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三、考核加分
(一)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省军区转业办审核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省军转办审定。
(二)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超期任职、奖励、地区和岗位。
(三)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超期任职评分。任正营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2.5分;任副营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2分;任正连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1.5分;任副连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1分;任正排级超过3年,每增加1年得0.5分;超期任职的评分职级为转业移交的的职级,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2.奖励评分。荣立三等功首次得2分,每增加1个加0.5分。
3.地区和岗位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每满一年得1分(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监督。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军区转业办负责对考核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凡考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考核加分作零分处理;安置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经予相应的处分。
四、录取6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最高分为120分。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责任追究
营级以下军转干部的考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考试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
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给查实,由上级主管部门神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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