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初步确立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不同角度进行支持和扶持的政策框架,但这还远远不够。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我们认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扶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六个字,即支持、推动、参与。
支持。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支持。可以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制运作机制,由管理部门将专项资金根据扶持内容、特征划分名目,比如“培训资金”、“技术推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特殊地区优先扶持资金”、“特殊农产品优先扶持资金”、“固定资产建设扶持资金”等;可在各名目下根据现实需要、地区、扶持期长短等设立项目细类。符合项目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向该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扶持,由其负责审批。(2)税收优惠。目前,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正式实施,但税务部门至今没有制定出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三年内可免征各种税等,从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社。(3)金融服务。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作为其重要业务之一;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惠贷款;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建立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在一定限制内允许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村金融合作社发展。(4)信息和培训服务。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发布等服务,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成员免费提供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推动。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相关政策的掌握较慢,政府机构的基层工作人员适当地对农民进行引导和帮助,有利于专业合作社的顺利成立、运行和发展。例如,我国台湾省就是充分利用基层农会的力量,对农业产销班从成立之初的开会、起草章程、选举班干部、登记注册,到产销班的初步运行等,进行全方位的“辅导”。实践证明,这种做法非常有利于农业产销班的发展。
参与。指基层政府机构应该在合作社的成立和运作过程中给予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第四条),亦即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应该干预其成立和运作的各个环节。但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不同,它是一种人和的组织,当人们具有一定的合作意向,但由于交易成本较高而很难组成合作实体时,基层政府机构就应该介入合作社的成立过程,甚至牵头成立相应的合作社,待其正常运转后再逐渐退出。实践证明,政府的这种“拐杖”作用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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