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商场市场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商场市场或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商场市场与其他单位管理、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商场市场应当与经营户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导、督促经营户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还应当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火巡查】商场市场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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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营业厅、厨房、可燃物品仓库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是否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的电源、气源。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经营户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员工、经营户掌握消防知识的情况; (六)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十)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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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商场市场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商场市场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着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商场市场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全体员工、经营户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和经营户入驻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经营户应当懂得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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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内应当以图文、广播、电子广告屏等多种形式对顾客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商场市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商场市场的每个经营或其他功能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当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板材; (三)违规搭建雨棚、连廊等临时建(构)筑物; (四)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五)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六) 外墙门窗、阳台处设置栅栏、架空管线、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八)生产或违规储存、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在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和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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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十一)商场市场内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使用明火,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十二)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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