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2023-02-26 来源:华拓网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已经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3、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内包车客运标

志牌共三种类型。

4、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发布

(一)县级(设区的市所属的区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至少每年一次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并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布。

(二)班车客运的市场供求状况按客运班线发布,内容包括:班线的起讫站点、班车类别、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途经线路、旅客发送量、平均出站实载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包车的市场供求状况按整个县级行政区域发布,内容包括:投放客车数量及类型等级、车辆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发展计划等。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一)申请新增省际客运班线的,除按照《客规》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务质量承诺书示范式样见附件2),许可程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二)对已通过交通部评定或省初评的二级及以上班车客运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5期-22-

续期调整时,不需提交企业自有客车的详细情况,其余企业则需提交证明自有车辆情况的书面材料。

对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三)申请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省交通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内,省交通厅征询客运班线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1)与客运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的真实性,以及该客运站是否符合站场功能定位;

(2)客运班线经营者违法违章处理情况;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的整改情况;

(4)市场供求状况。

4、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5、公示期间满后5个工作日内,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对新增班线作可行性评估;

6、根据省道路运输协会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起讫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市场供求状况、站场功能定位等,决定新增的,省将列入招投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若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者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通过专家评审,认为真实、可靠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在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

7、省交通厅原则上每季度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对投标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申请新增省内市际包车客运的,按规定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省交通厅在征求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市场供求状况等予以许可。

1、同一客车,可同时按照《客规》的规定,分别向省、市、县三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

2、从事包车客运的客车,其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及以上,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及以上。

3、已获取相应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省内包车客运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的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等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五)县际、县内客运经营许可按《客规》的规定办理。

(六)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按《客规》第十四条办理;设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以下资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企业(法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聘驾驶员、车辆设施设备资料。

有关报备资料的填写可参照《客规》的有关申请表。

2、受理报备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报备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分公司的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场地设施等报备资料进行核实,对分公司报备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客规》许可条件的,向道路客运经营者开具备案证明,并抄送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凭备案证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经营者凭总公司注册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和分公司设立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备案证明,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经营者凭备案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公司登记注册手续等资料向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该分公司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与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止企业设立分公司。

7、分公司报备的各项车辆、设施、设备、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客规》许可条件的,设立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之其应达到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客规》第九十条处理,并通报总公司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七)客运经营许可变更:

1、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日发班次变更,包车客运经营主体变更,以及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在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内进行调整,对超出许可的日发班次范围的,按新增许可办理。

2、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对兼并、重组、整体收购客运班线的,经取得许可的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站点、途经线路、车辆、班车类别、使用单位等变更的,可

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客运班线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见附件3),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辖行政区域的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变更申请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八)企业不得使用同一客运车辆同时申请包车客运和班车客运,也不得同时申请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一车一牌,定车号运行。

四、客运班线及标志牌管理

(一)获取新增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的,按照《新增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领牌程序》(见附件4)领取客运标志牌。

(二)获取不同级别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包车客运经营的,应由最高一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见附件5)。

(三)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应向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6),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发:1、省际临时加班、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印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交通厅领取,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核发和管理。

2、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春运、重大节假日期间,客运加班、包车另行规定。

3、发放牌证时,应将牌证号码、车辆、企业等信息按规定填写,并一一登记造册,及时收回已经使用过期的牌证。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的管理:

1、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同一使用权单位内通用。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定车号一次性使用。

2、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数量按照不超过客运班线经营者拥有省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总数6%的比例计算,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广东省范围内按许可线路、停靠站点运行:

(1)原有正班车出站实载率超过90%且不能满足需要的;

(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需要使用的。

4、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技术等级不得低于原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要求的条件。

5、客运车辆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规定:

(1)因加班或顶班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正班车或所顶班车的客运标志

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经使用权单位签章证明,下同),以及始发站签章的注明了加班或顶班情况的行车路单运行。

(2)因接驳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行车路单运行。

(3)在办理客运班线许可变更期间使用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时,须持原班车的班车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复印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变更证明运行。

(五)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客运标志牌灭失的,客运车辆应凭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代用卡运行。

(六)客运班车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选择时间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径运行。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客运车辆进出城区运行路线的,从其规定。

因公路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客车无法按规定线路行驶需连续10天以上绕道运行的,企业应在事发后向原许可单位提出申请,由原许可单位核发临时绕道证明(格式见附件7)。

五、包车客运管理

(一)包车(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必须按以下方式从事业务:

1、运输企业、旅游企业组织的包车;

2、用工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组织的包车;

3、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的不收取承运人及旅客任何费用的包车。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非法设点或沿途招揽散客。

(二)包车凭包车合同或者包车票运行,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按要求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格式具体见附件8),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客运车辆管理

(一)客运经营者应依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客运车辆使用说明书和车辆状况等的要求,制定科学的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二)客运经营者结合车辆年度审验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将有关车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报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七、客运站管理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

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交回原许可单位。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所进行的规划。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

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时,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5期-30-

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数据,其他客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再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及时汇总,输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