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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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行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 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
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行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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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行社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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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六条 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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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第十九条 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行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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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依法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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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三十一条 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第三十三条 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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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
第三十九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行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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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九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但需报省联社审批,且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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