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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合同

2020-01-22 来源:华拓网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厂房场地事宜达成意向协议。

  一、厂房厂地座落:甲方将位于 厂房及场地承租给乙方使用,月租金 元每平方,合计面积 平方,月租金 元。

  二、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该厂房场地国家集体还未征用,甲方能继续使用,且乙方愿意继续承租,届时双方协商。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先付后租,如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按欠费的0.3%计算违约金。如该场地集体(村里)要求调整价格,甲方出相应调整。

  四、甲方提供现有的电源电表,水源水表,公共厕所等。乙方生产生活用电、用水设施自行解决,并按各自所装分表按月、按规、按实际缴纳给甲方,甲方按总表损失作相补差。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对所承租范围的设施开窗开门,挖墙打洞,损坏已安装好的一切设施,如确需要改换情况下,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承租范围外的一切场地设施都是甲方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同时,维护好所有设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如由乙方使用不当发生意外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场地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中止合同,收回厂房场城,同时乙方不得将房屋场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

  七、租赁期间,如一方无原则的情况下擅自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解除合同,应承担三个月的租金赔偿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遇国家或集体需要征用该厂房场地,乙方应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及时搬迁,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八、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做出相应的补充,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如合同执行出现严重纠纷,且协商不成,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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