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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救助申请书

2022-01-15 来源:华拓网

  申请人:,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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