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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施工合同

2023-01-14 来源:华拓网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项目建设及岳府阅20_第126号文件精神,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完成本建设项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文等。

  第二条 施工依据

  2.1甲方给乙方的项目开工通知(计划任务书)。

  2.2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清单等基础资料。

  2.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①《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②《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及委托书

  3.2甲方委托事务所对项目合同造价核审的报告。(详见市财政评审办委托岳金审(20_)第081号审计报告)

  3.3甲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订的技术要求和工程量签证。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及施工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工程名称:岳阳市青年路太子庙道路工程;

  4.2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附件;

  4.3合同金额:壹仟壹佰陆拾捌万贰仟伍佰零柒元叁角陆分(¥11682507.36;(注:已下浮8%)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3份 。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及时间。 开工前三天,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7.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7.2实行监理的总监姓名及其监理范围。

  第八条 乙方驻工地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工程期限

  9.1本合同全部工程自20_年12月27日开工至20_年4月27日竣工,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时间计划。

  9.2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以顺延工期。

  (1)由于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使工程被迫停工;

  (2)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使工程不能继续施工;

  (3)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图纸(包括水准点),及时解决施工纠纷等而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对此,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通过书面表式确定顺利期限。如因乙方责任延误,造成施工困难和施工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施工准备

  甲方工作:完成征地、拆迁;办理工程开工手续;保证三通;向乙方及时提供设计图纸;组织施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提供地下(上)管线的保护要求,线路资料等。

  乙方工作:组织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图纸,踏勘施工现场: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现场平面布置,搭建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或订购构件等一切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对乙方的有关要求

  11.1对工程分包的要求; 不得分包。

  11.2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遵守施工规范。

  11.3对特殊施工工艺的要求;

  11.4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现场环境卫生的要求; 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实施。

  11.5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11.6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包括进度报表、资金计划、工期要求等)。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方式及造价

  12.1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施工,单价采用清单报价,清单内未涉信的增补工程项目现场签证后按岳阳市“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下浮8%计算。严格按照岳金审(20_)第081号审计报价执行。

  12.2无单价包干的项目按清单进行结算,无定额子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总价(单价包干除外)按8%下浮。

  12.3招投标项目按中标价和有关协议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工程付款

  13.1工程进度款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每月底上报本月完成的工程量,累计计算,扣除累计已完工程量,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甲方审查,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在三十天内付给乙方(或作说明),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额度为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50%;

  1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总价在12个月内分期拨付,具体为工程竣工验收拨付工程款的60%,按时办理竣工决算资料后累计拨付至工程款70%,同时乙方必须100%结清民工工资,余款待终审后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留5%的资金款作为工程保质金,待工程保修期满,达到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结清。

  第十四条 施工和工程质量

  14.1乙方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全部工程应达到合格标准以上。

  14.2工程建设和使用中如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由乙方及主要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14.3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工程和设计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

  14.4乙方订的工程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必须时甲方可随机抽样检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因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14.5对隐蔽工程乙方必须在工程隐蔽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道知甲方、监理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后乙方方可继续下道工序。如乙方不按程序办理,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等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对此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事后提供重作检查,符合要求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符合要求其由乙方负责。

  1 4.6工程保修期为壹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保修。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

  1 5.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竣工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以下竣工资料:

  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证录等施工技术资料。

  ②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提供竣工图纸。

  15.2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五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另订验收日期。

  15.3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十天内由乙方向甲方(或指定单位)移交完毕。如不能按时接受,致使己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不得因有经济纠纷拒绝交付。

  15.4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搞好工程结算,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15.5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将竣工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末审定完成或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结算。

  第十六条 附则

  16.1合同正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备案实施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16.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尾数后失效。

  16.3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订附款。

  16.5有关承包合同的其它问题,均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条例》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它

  1、在设计与经评审的清单范围内,工程量按现场监理实际工程量计算。

  2、本工程合同价为合同控制上从,超出清单外工程量及上限总价,需事先拿出方案,报请甲方审查认可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不予计价。

  3、施工过程中,乙方无条件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明关因素进行的监督。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工程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地址: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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